“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
著作權在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也就是復制權。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在中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通常屬于作者,如果是影視作品版權會比較復雜,一般屬于出品人,導演、編劇及演員享有署名權。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并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