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于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布道等。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不是指一臺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臺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4、美術、建筑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于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8、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筑藝術等都屬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是世代相傳,往往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也往往沒有明確的作者,其保護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由國務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