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免受侵權,世界各國都相繼制定了各種關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法律。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流通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和流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早在一九九一年就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一九九二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實施使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更具有可操作性。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具有公示作用。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后,登記部門的文件記載了軟件著作權的權利歸屬。如果發生軟件著作權的糾紛,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有利于訴訟程序中對軟件著作權進行鑒別和對權利歸屬的推定,有利于調查取證。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的繼承者、受讓者。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軟件著作權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或者通過郵寄方式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
軟件著作權人或者軟件著作權人之一是外國人時,應當按照該外國人所屬國家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例或者共同締結的雙邊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要申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應當向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該軟件的鑒別材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各一式二份,同時還應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1、個人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單位申請時,提交單位營業執照。
2、如果在申請登記時,申請人簽訂有關著作權歸屬的書面協議,還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該書面協議。
3、如果申請人利用他人的軟件而開發的軟件修改本或合成軟件是經原軟件著作權人同意或者授權的,在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應當提交原軟件著作權人的同意書或者授權書。
4、軟件著作權的權利繼承者、權利受讓者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權利繼承證明文件和權利受讓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