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計算
《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則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于營業利潤,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
2、根據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計算
《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這個規定大大減小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只要確定侵權人的銷售數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權人的銷售并沒有下降,而損失無法計算的情形。
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
《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規定》第二十一條:“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前三種計算方式可以由專利權人自行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而只有前三種計算方式都無法適用時,才可以采用第四種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