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圖版權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設計圖版權預防侵權措施
著作權也可以采取預防侵權措施,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登記備案,特別是各種草根著作權資源選擇包括并不限于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認證中心等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可以自主驗證對證。版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在歐洲發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預防侵權相互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