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動畫片的制片方不一定是動漫形象的版權方。不少人會混淆這兩個權利主體,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動畫片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制片方獲取了劇本、攝影、音樂作品包括動漫形象作者的除署名權以外的所有著作權,當動畫片出現盜版、盜播時,上述作品作者不能單獨起訴動畫片的侵權方,這個可能會對制片方產生某種錯覺;
二是盡管制片方可以將動畫片的特定場景截取后用于衍生品的開發,但受經濟利益的誘惑或設計操作方便,制片方更愿意將動漫形象單獨或突出使用于衍生品,有意或不自覺地混淆兩者的權利邊界;
三是制片方將漫畫改編成動畫片時,有時為了符合動畫片的制作要求,會對漫畫中的動漫形象從配色、線條等方面進行修改,對改編后的動漫形象享有一定的權利。盡管如此,不存在動畫片的制片方就是動漫形象版權方的邏輯推理。不能僅僅靠提供動畫片的權利文件,證明動畫片的著作權歸制片方后就直接推導出動畫片中的動漫形象著作權一定屬于制片方,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世紀華創訴湖北新一佳一案對此已經有了詳盡的闡述。當然,也存在動畫片的制片方就是動漫形象版權方的情況。
其次,動漫形象通過漫畫的形式向公眾呈現的情況較多。漫畫盡管有一定的文字旁白,但漫畫主要是由作者通過手繪或電腦畫出動漫形象及特定場景來表達故事情節,以往漫畫的主要讀者是兒童及小學生,漫畫中的“畫”對他們的吸引力、認知度更強,版權主管部門也將漫畫登記為美術作品。之前通常是漫畫家首先創作漫畫,然后再授權他人改編動畫片。漫畫的創作也不需要像制作動畫片那樣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權利主體相對單一。
因此,筆者認為,漫畫標注的權屬狀況可以作為證明動漫形象權屬的初步證據。筆者翻看了幾本國外漫畫在我國的出版物,權利頁均有“圈C”標識,這為動漫形象權屬舉證提供了便利。但抓幀漫畫除外,所謂抓幀漫畫就是對動畫片的視頻抓取,形成單幀畫面,然后將單幀畫面整理成書。由于抓幀漫畫的畫面直接來源于動畫片,動畫片的制片方依然是抓幀漫畫的權利方,但從上面的探討可知,抓幀漫畫的權利方不一定就是動漫形象的版權方。
筆者認為,動漫形象權屬舉證最有效的方式是提供版權登記證書。一方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證明的效力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開展商業授權向第三方提供登記證書也較為便利。不僅如此,及時就動漫形象進行版權登記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進行版權登記時,版權部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權利歸屬證明材料。職務作品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委托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合同。盡管作者對動漫形象的創作是創造性勞動,是智慧結晶,但是如果沒有后續通過漫畫或動畫片對其注入內容、后期開發、銷售衍生品,那么動漫形象將永遠停留在紙面上。這些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商業風險較高,但如果運作成功,也會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因此,在動漫形象創作完成之時及時通過勞動合同或委托合同就著作權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顯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