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專利至少需要經過形式審查,根據專利法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雖然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權利存續期限卻要向前推算從申請日期開始計算10年或者20年。
3、嚴格來說專利生效日必須從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算,不論公告之日與授權日、發出專利證書之日是否是同一天。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由于專利權存續期間的計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所以在專利申請案享有優先權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的新穎性是根據優先權日判斷,但是專利權期限從申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