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期限的起算點是什么
(1)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請日、優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計算的。例如,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的期限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在十二個月內提出,該期限的起算日為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優先權日)。
(2)自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決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計算。例如,審查員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申請的期限(指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法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請人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計算。
推定收到日為自專利局發出文件之日(該日期記載在通知和決定上) 起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