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轉讓方屬于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復印件;
(3)轉讓方屬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于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港、澳地區及臺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項目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