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行使在先使用權需要一定的條件,下面小編就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的行使條件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并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后。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模。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或方法,不視為侵權。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對此,我國憲法與民法通則均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在先使用權實質上的法律來源并非是來源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相反,我國專利法是為了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精神和規定,以在先使用權來限制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