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或仿冒行為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3)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