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
當前我國將注冊商標分為45大類,在不同的類別注冊、使用同一注冊商標是被允許的。因此,不是任何使用相同注冊商標的行為都將構成侵權。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
商標侵權發生后,權利人往往是先知曉市場中侵權產品的流通,然后才回去關注侵權產品的出處。無法確定侵權對象,權利的維護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準確鎖定侵權人是極為重要的一步。
3、相似性比較
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商標近似以及類似商品的判斷:
首先,對商標近似的判斷,必須充分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從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判斷是否存在近似。在判斷商標的近似上還要圍繞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商標整體或主要部分的對比、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則。對比的時候還要注意是單獨對比,對比過程中,是否會做成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也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應當予以充分的注意。
其次,是對類似商品的判斷問題。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實踐中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第一,商品的功能、用途;
第二,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第三,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
第四,商品與零部件的關系;
第五,商品的生產者、消費者及消費習慣,還有其他影響類似商品判定的相關因素。
總之,對商品近似的認定,應當綜合的考慮以上的各個因素,但并不是要求都要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