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規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上述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抗辯時應當根據原告的具體主張進行抗辯。此處僅以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主張為例進行抗辯。
首先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應當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不能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準。
然后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接下來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需要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比較時應當采用隔離觀察、整體觀察和要部觀察的具體比較方法。經過上述比較如果得出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產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就可認定不構成侵權。
3、在先權利抗辯
《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如果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人的合法權利(如企業名稱)相沖突,就可以以在先權利進行抗辯,主張自己不構成侵權。
4、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規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進行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即使經過注冊,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注冊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通用名稱作為商標在使用中沒有獲得顯著性;通用名稱僅僅作為注冊商標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辯
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在允許注冊的同時又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對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就不構成侵權。
6、銷售商品合法來源抗辯
《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訴訟時效抗辯
如果原告的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就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8、撤銷注冊商標抗辯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該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