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以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為保護對象。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是區別和判斷侵權與否的一條重要界限。“核準注冊的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注冊的可視性標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經商標局核準在案的具體商品。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任意改變商標的組成要素,也無權任意擴大商標的使用范圍。對于不涉及商標權保護范圍的使用行為,則不作為侵權行為追究。
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
1、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
2、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系的商品。
3、商品與服務存在特定聯系,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是同一商標注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該商品與服務應當認定為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