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和經信)局、宜昌高新區科創局,機關各科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建設與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科技局對《宜昌市技術轉移機構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宜科發〔2013〕2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宜昌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宜昌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5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根據《湖北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宜昌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技術轉移活動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 技術轉移是指知識、技術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上述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其主要功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主要業務包括技術轉移、技術擴散、技術貿易等。
第四條 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市、縣(市、區)科技(和經信)局、宜昌高新區科創局負責對本區域內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市科技局負責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職能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 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范圍是:
1、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2、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3、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4、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5、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6、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網絡,受托承擔技術合同登記認定及統計等;
7、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七條 市內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積極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完善相關機制,有效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將其承擔的科技計劃、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引導戰略產業的原始創新和重點領域的集成創新所形成的成果,盡快轉移和擴散到企業。
第八條 為提高技術轉移服務的專業化水平與質量,鼓勵建立專業性技術轉移機構,支持現有技術轉移機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圍繞一個或幾個特定技術領域開展技術轉移服務。
第九條 技術轉移機構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為指導方針,在科技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以及有關科技代理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三章 示范與認定
第十條 市科技局在綜合考核評價的基礎上,認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使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轉移和轉化。
第十一條 申報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 具有獨特的商業模式、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
2、有可靠的技術轉移項目來源,積累了一定數量的技術轉移項目,并具有一定的技術轉移經驗;
3、機構成立2年以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備開展技術轉移工作的條件;
4、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機構內有1名(含)以上持證技術經紀人,機構專職人員原則上在3人以上;
5、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服務程序規范;
6、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促成技術轉移項目不少于3項,營業性收入不低于30萬元或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不少于300萬元;
7、連續兩年無投訴或不良行為。
第十一條 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申報,市科技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并集中受理。申報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科技行政部門,由其擇優推薦給市科技局;高校、市直企業和科研院所、中省駐宜單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進行評審,依據評審意見認定“宜昌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并予公布。被認定為“宜昌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三條 對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實施動態管理。
(一)每年1月底前,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三年對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會公示。考核為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考核的,取消其示范機構資格。
考核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主要指標為:技術轉移項目數,促成技術合同成交額,服務企業數,培訓人員數,推廣示范技術項目數,組織管理科技項目能力,工作經費,經營狀況,誠信度等。
(二)考核結果經審核確認后,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布。
第十四條 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要優化人員和知識結構,強化服務基礎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務領域,為區域自主創新和技術轉移服務網絡提供支撐。
第十五條 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需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所在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五章 激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被認定為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市科技局從市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經費中予以后補助支持。
對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向技術交易各方提供政策、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技術咨詢、培訓交流等方面的服務和技術轉移機構自身建設方面的業務性開支。
第十六條 對業績突出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推薦為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市技術轉移機構被認定為國家或省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按照國家和省給予的經費補助進行配套支持。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科技經費,擇優培育和扶持本地工作基礎好、服務能力強、服務業績明顯、社會信譽優良的技術轉移機構。
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轉移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笫十九條 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在認定及考核過程中有造假行為的,市科技局將取消該機構資格并責令退回財政補助經費,三年內不得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同時將該企業納入市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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