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提高軟科學項目研究水平,根據《宜昌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宜昌市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宜昌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3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軟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目標和績效為導向、符合軟科學研究規律的項目管理機制,根據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以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為目標,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多門類、多學科知識,為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和高質量發展重大決策提供支撐。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第三條 項目管理堅持科學規范、權責明確、公開透明、注重時效、突出績效的原則,力戒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注重研究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項目立項評審和結題驗收評價,實行回避制和保密制。
第四條 項目管理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在項目申報、任務書簽訂和申請驗收環節,由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簽訂信用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并承擔相應失信責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一)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及申報通知,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論證)、合同簽訂、驗收及績效評價等,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
(四)組織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咨詢專家等參與項目實施的各類責任主體開展信用評價。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對項目申報、完成項目內容、實現目標任務負主體責任;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
(二)履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對恪守科研誠信、具備必要科研基礎、如實提交項目材料、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規定、按合同約定推進項目實施、規范使用科研經費等作出信用承諾,并在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
(三)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等,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主體責任;
(四)嚴格執行項目合同,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五)落實項目相關保障條件,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要事項;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章 項目申報評審
第七條 項目申報堅持直接申報為主原則。除縣市區屬單位由所在地科技局推薦申報外,其他單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為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軟科學研究能力的行政機關、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項目申請人及其研究團隊應具有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工作經歷或專業背景,應明確項目負責人。
已承擔有市級及以上軟科學研究課題到期沒有結題的單位不得申報。
第九條 市科技局按年度編制項目指南,下發申報通知,申報單位按要求報送《宜昌市軟科學研究項目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與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聯合申報的項目,應當提交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合作協議。
對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全市重大緊迫項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 市科技局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原則上從科技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是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的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選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目標的科學性、研究內容的完整性、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和創新性,以及項目負責人的綜合能力、項目團隊的整體實力、工作基礎及前期準備情況、預期成果及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論證)重點突出以下內容:
(一)優先支持以問題為導向、基于一線實地調研、數據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為基礎的調研類、實證研究類項目;
(二)優先支持有明確數據來源、研究樣本、調研對象,且承擔過政府重大調研任務的團隊開展軟科學研究;
(三)重點支持具有創新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可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依據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依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情況提出項目安排方案,商市財政局后,對擬立項目清單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立項和資金分配文件。
第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文件下達之日起30日內,依據項目申報書,與市科技局簽訂任務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相關事項,作為審計檢查、結題驗收等項目過程管理中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約定,督促項目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監督審核項目經費的使用。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項目研究安排和調整方案均為項目驗收(結題)、檢查和審計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要研究內容等約定內容發生變化,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變更。
未經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終止軟科學研究項目的,納入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實行總額預算、包干使用的原則。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調整直接費用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辦理相關調劑手續;項目負責人可在預算范圍內自主安排經費開支。績效支出比例一般不超過財政撥款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60%,經費支出調整方案,可作為項目驗收(結題)、評估評審或審計檢查等依據。
第二十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項目經費的行為,市科技局將視情況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罰,并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后,應當在任務書約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及時提出驗收申請。
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或者繼續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市科技局申請延期或終止,不記入信用記錄。項目實施期內,可申請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的,應當提交、宜昌市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驗收申請書、項目實施總結報告、項目所獲成果及有關證書的復印件、項目經費支出結算報告、經費決算表、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申請結題的項目按年度采用集中結題方式組織驗收,并同時組織項目資金績效評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涉密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科技計劃軟科學研究項目申報書.doc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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