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條件
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列客體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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