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加入的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條約有兩個:《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依據上述兩個條約的規定,對于一項涉外專利申請基本上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即逐一國家申請和國際專利(PCT)申請方式 。
二、國外專利申請的方式
(一) 逐一國家申請方式
采用該方式,申請人在《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就一項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在一特定期限內(即優先權期限:外觀設計為6個月,發明或實用新型為12個月),同一申請人也可就其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在后申請),這些在后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
注:根據中國專利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外國專利的,首先應當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然后方可申請外國專利。
(二)PCT方式
采用該方式,申請人在《專利合作條約》任一成員國就一項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申請后,在一特定期限內(即優先權期限:發明或實用新型為12個月),再就其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同樣享有如《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優先權。
采用該方式與逐一方式申請涉外專利的最大不同是:
PCT方式申請由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兩部分構成,而逐一方式僅由國家階段一部分構成;
PCT方式申請是首先進入由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指定國際受理局完成國際階段的審查,然后進入國家階段由相應國家的專利機關進行審查,最終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