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宜昌市建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16~2018年)》(宜府辦發〔2016〕2號)、《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宜府發〔2016〕26號),提升全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宜昌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涉及有關專利獎勵的以專利證書上的第一專利權人為準。
第二章 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范圍:每年對上年度專利工作情況進行獎勵。發明專利授權時間以授權公告日為準。
第四條 標準: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000元。
(二)PCT專利授權每件獎勵1萬元。
(三)對年發明專利申請量50件以上的企業獎勵3萬元,100件以上的企業獎勵10萬元。
(四)對擁有有效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五)對獲評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或中國星級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評全國星級代理人一次性獎勵1萬元。
(六)對全市新引進、新成立的綜合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當年完成代理發明專利申請500件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信譽度良好,發明專利代理量增長較快,且每年發明專利授權量300件以上的專利服務機構,獎勵10~20萬元。
(七)對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評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八)對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評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園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九)對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貫標工作,并通過國家級驗收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貼。
(十)對于具有良好市場前景、較高科技含量,并積極實施的專利項目給予專利產業化資金支持,單個項目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一) 對以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并成功還本付息的企業,自貸款之日起2年內給予融資成本5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二)對本市專利權人獲得國家或省級專利獎給予配套獎勵。對獲評中國專利金獎的獎勵30萬元,獲評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勵10萬元。對獲評湖北省專利金獎的獎勵10萬元,獲評湖北省專利優秀獎的獎勵5萬元。
第三章 申報及審核
第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每年下發開展專利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對申報時間、程序及其他事項予以具體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不予獎勵。
第六條 本市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按所屬行政區劃向縣市區知識產權局、高新區科創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后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七條 申報獎勵資金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獎勵申報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專利證書復印件。
(五)有效發明專利最后一次交年費發票復印件。
(六)申請獎勵總額達到10萬元的企業提交納稅證明材料。
(七)獲得國家、省級獎勵的需要提交獲得國家、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證書或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貫標工作,并通過國家級驗收的企業需要提交驗收材料。
(九)專利權質押融資補貼需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用于質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專利權質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憑證,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貸款,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設立“惠企窗口”有關事項的通知》(宜府辦函[2016]140號)精神,將本辦法第四條第(一)至(九)、(十一)、(十二)款獎勵或補貼,納入市“惠企窗口”管理。第四條第(十)款有關項目資金,仍按《宜昌市專利產業化資金支持項目管理》(宜知發[2011]24號)執行。
第九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提供材料和相關證明的真實性。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利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將全額收回專利獎勵資金,并取消其三年內申報獎勵或補貼資格。
第十條 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應做到規范辦理、嚴格審核。對因失職瀆職而導致違規套取冒領專利獎勵資金的,嚴肅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