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綠色崛起戰略,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科技創新成為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開創科技創新引領咸寧高質量發展新格局,為全省“建成支點、走在前列、譜寫新篇”作出咸寧貢獻,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培育創新創業主體
(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再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通過招商并在有效期內整體遷移到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完成相關變更手續且正常經營的,給予30萬元獎勵;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對入庫企業首次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獲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執行委員會推薦的,給予2萬元獎勵;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首次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的給予每家企業1萬元獎勵。
(二)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對企業獨立或牽頭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按年度到位資金額的1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支持企業開展產業關鍵技術攻關。組織實施一批市級重大科技專項,圍繞光電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現代農業、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每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500萬元。推動市級科技項目實行“揭榜掛帥”制,攻克制約我市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難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四)培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或試點縣(市、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納入國家、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或試點的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知識產權雙創服務基地建設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對開展知識產權貫標、運營、導航、評議項目的企業,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獎勵。
(五)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投入在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再按如下標準補貼: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20%予以補貼;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2億元(含)的,對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1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加快建設高質量創新平臺
(六)鼓勵建設高水平技術創新平臺。對在咸新建的國家級獨立科研院所,經國家認定和市研究會商后,按不超過其投資總額的20%給予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重點實驗室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創新聯合體、專業型研究所(公司)、臨床醫學中心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市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的,通過績效評價后,給予2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通過績效評價后,給予10萬元獎勵。
(七)支持建設高質量創業孵化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通過績效評價后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雙創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支持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立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移、投融資等服務平臺,對其新購置的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按其支出的3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50萬元。
(八)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提檔升級。在孵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新認定1家給予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5萬元獎勵;企業在孵期間或畢業3年內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的,每上市或掛牌1家,獎勵企業在孵或畢業時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10萬元。支持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組織開展各類科技創業大賽、創業沙龍、創業培訓、項目路演等活動。
(九)加大農業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星創天地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市級星創天地、農業科技示范基地,通過績效評價后給予10萬元獎勵。強化農村科技特派員制度,對選聘為市級農村科技特派員的,給予每人每年0.8萬元工作補貼。
三、加快培育區域創新創業載體
(十)支持科技創新園區建設。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高新區(農高區)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對咸寧高新區、企事業單位牽頭建設創新型特色園區、創新型產業集群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力度。鼓勵各類科技成果來咸轉化,對在咸企業以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實現產業化的,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的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鼓勵科技成果登記,登記1項省級科技成果,獎勵1萬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成交額達到1億元以上,按照成交額的0.0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萬元。鼓勵申報科學技術獎,對獲得國家突出貢獻獎的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的,一等獎獎勵100萬元,二等獎獎勵50萬元;對獲得省突出貢獻獎的獎勵100萬元,對獲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的獎勵20萬元,對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成果推廣獎的,一等獎獎勵20萬元,二等獎獎勵10萬元,三等獎獎勵5萬元。
(十二)加強縣域科技創新工作。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縣(市、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在當年全省科技創新綜合考評中獲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縣(市、區),按照獲獎金額由市財政給予等額配套,資金用于縣(市、區)提升科技服務能力。對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縣(市、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當年建成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的縣(市、區),給予100萬元獎勵。
四、加快構建科技創新服務體系
(十三)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在重點高校、科研院所中選派科技專員入駐蹲點,對接推動一批重大科技項目及成果在我市轉化落地。對選派為科技專員的,給予每人每年0.5萬元工作補貼。建立高校院所、研發機構、企業科研人員互聘制管理制度,對選聘為互聘制科技人員的,給予每人每年0.8萬元工作補貼。
(十四)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建設。對獲批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基地)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批省級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的,給予20萬元獎勵。
(十五)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對當年代理我市專利(不含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超過500件、300件的市域內專利代理機構,分別資助30萬元、15萬元。專利代理機構無償為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的50%進行資助,國內最高2萬元、涉外最高5萬元。對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外地來我市開設專利代理分支機構,注冊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或備案滿一年,且有效開展代理業務超過100件(不含外觀設計專利)的,經認定給予5萬元獎勵。企業、專利中介代理機構每培養或引進1名專利代理師,且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給予企業1萬元/人資助。支持省知識產權培訓(咸寧)基地建設,鼓勵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活動,按培訓人數100元/天/人補貼,每年補貼最高3萬元。
五、優化科技創新和人才發展環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依托香城產業基金設立1億元以上的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為處于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支持設立創業種子基金,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起設立創業種子基金,按照到位資金額的20%給予配套,基金總規模不低于300萬元,投資期限可達5年;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種子輪、天使輪投資,按在孵企業實際投資的10%給予獎勵,獎勵最高10萬元。
(十七)加大知識產權創造激勵力度。當年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補助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外觀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發明人獎的,每件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十八)支持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創新人才激勵力度,推進實施以增加知識產權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政策,讓科研人員“名利雙收”。支持建設人才創新平臺,對新獲批設立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國家級學會牽頭建立的學會協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運轉的,經備案審核連續三年每年補助10萬元。加強科學普及力度,對新獲批省級及以上、市級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十九)完善科技創新保障機制。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落實主要領導負責制,把科技創新工作擺在發展核心位置,強化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硬核支撐。各縣(市、區)要健全財政科技經費穩定增長機制,確保地方配套獎勵資金足額預算、及時到位,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加大督查檢查力度。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全市督查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查檢查。落實工作約談制度,對推進科技創新工作不力的縣(市、區),對地方財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沒有達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縣(市、區),市政府進行工作約談,并取消相關獎勵。
(二十一)本意見所涉及的各項財政性資金,均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各縣(市、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精神,參照本意見落實財政獎補資金。
(二十二)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妒腥嗣裾P于加快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咸政規〔2018〕8號)同時廢止。原有其他科技創新政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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