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設立門檻,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企業登記便利化,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發〔2020〕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35號)精神,結合隨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申請人選擇申報承諾制注冊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取得前置審批事項方可辦理登記的企業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規定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企業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是指企業在申請設立(開業)登記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申請人只需提交載明住所相關信息和承諾內容的承諾書(見附件),無需提交權屬證明和租賃協議等場所證明,即達到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放寬條件,申請人對申報承諾內容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申報承諾事項依法實行事中事后監管的制度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住所指營業執照上記載的住所,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律文書送達地以及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的依據;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及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申請人自主承諾申報的地址,登記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并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欄后加注"自主承諾申報"字樣。
第五條 企業登記的住所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離。
第六條 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遵循合法規范、便捷高效、寬進嚴管的原則。
第七條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下列行業列入負面清單,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適用申報承諾制。
(一)餐飲服務、洗浴、網吧、KTV、棋牌室、培訓、以及金屬防盜窗、油漆加工等容易產生噪音、油煙、異味環境污染的公共服務行業、加工業;
(二)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三)重污染高耗能生產行業,涉及新增重金屬污染排放,有化學合成的石化、化工、醫藥項目,國家確定的產能過剩行業;
(四)電子鞭炮、電子禮炮、孔明燈經營行業;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業。
前列負面清單,由隨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政策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信息,一般應當包括縣(市、區)、街道(路、鄉、鎮)、小區(村)、門牌、房號。未取得門牌號的,應填報詳細地址。
第九條企業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十條 允許在科技孵化園區、眾創空間、創業園(基地)、文化產業園等區域內從事電子商務、軟件開發等無需大面積生產經營場所的新興行業創業者,以使用的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辦理注冊登記。
本辦法所稱商務秘書企業,是指以“地址托管”為主要方式,為集群注冊企業提供住所或經營場所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 允許申請人以住宅從事負面清單以外的電子商務(平臺服務提供商除外)、計算機數據處理、軟件和信息服務、網絡技術、文化創意、動漫游戲開發、翻譯服務、工業設計等無污染、不擾民的行業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申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主動消除不良影響。
第十二條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等要求,申請人不得以下列場所申報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
(一)違法建筑;
(二)經鑒定的危房;
(三)非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
(四)依法納入征收、拆遷范圍內的房屋;
(五)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于專項管理的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第十三條 市、縣(區、市)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對實行登記申報承諾制登記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及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上級交辦、部門轉辦、處置投訴舉報等方式,對實行申報承諾制登記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并依法將監督管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企業申報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在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利用申報承諾制虛假申報住所(經營場所),構成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監管。
第十五條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因虛假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其他違法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在懲戒期內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企業懲戒期內作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新設企業的,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
第十六條 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更加便利的條件舉措,并自行管理、發布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負面清單。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027-87053558
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