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隨州市加快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7月8日
為加快文旅名城建設,促進文化旅游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文旅項目建設
(一)對新引進投資額過1億元的文化旅游項目,參照市招商引資政策工業類項目相關規定辦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予以政策支持,并納入市級重點項目,由市級領導包保推進。
(二)對列入市級重點文旅項目以及入選國家級、省級文旅產業發展項目庫的項目,納入市、縣兩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項目用地。
(三)新上的創意設計、文旅產品制造、田園綜合體等項目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地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利用廢舊廠房、倉庫改建成文旅街區、文創園的,經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核后,可采取租賃方式,在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的情況下實施改造。對編鐘文化產業及互聯網文化產業、創意設計等新業態產業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一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但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
文化旅游項目建設用地優惠政策按照國務院及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國家部委關于支持文化旅游業發展最新用地政策規定執行。
二、培育壯大文旅產業主體
(四)鼓勵文旅企業做大做強。對首次進入全市“四上”企業統計一套表名錄庫的文旅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其中市級財政獎勵2萬元,企業所在縣(市、區)獎勵3萬元。
(五)加大對高成長性文旅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年納稅100萬元以上且增幅超過20%的文旅企業,按年度納稅額市級財政2%、企業所在縣(市、區)3%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六)支持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市級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8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基地(單位、項目),市級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8萬元、2萬元獎勵。
(七)支持文化演藝產業發展。支持開展各類文學藝術創作、文化創意、數字出版、動漫游戲等文化創新活動,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獎項的,市級財政根據獲獎等次對作者或主創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2萬元獎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文化演藝產業,創演反映地域特色文化的大型原創精品舞臺劇,當年在全市演出20場以上的,市級財政給予2000元/場的獎勵,對單個企業(單位)年度獎勵累計不超過20萬元。
(八)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建設非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民俗文化館、美術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開展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科普、文化交流與展示。對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民俗文化館、美術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按實際總投資額市級財政5%、企業(單位)所在縣(市、區)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建體育場館。對建筑規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館,4000平方米以上的戶外體育場,給予企業(單位)不超過總投資額10%的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補助資金從市級體彩公益金中列支。
(十)支持高等級景區、酒店、旅行社、民宿創建。對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政府投入或補助的景區不給予獎勵;對新評定的五星、四星級酒店,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5A、4A、3A級旅行社,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民宿和農家樂,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政府投入或補助的民宿不給予獎勵。上述所需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與高等級景區、酒店、旅行社、民宿所在縣(市、區)各承擔50%。
(十一)支持文創產品、旅游商品開發。對獲得國家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評比一、二、三等獎的,市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文創產品、旅游商品評比一、二、三等獎的,市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十二)扶持高等級新業態文旅示范區(點)創建。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示范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文旅名縣、文旅名鎮、體育小鎮、文旅名街、文旅名村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上述所需獎勵資金除成功創建省級文旅名縣由市級財政全額承擔外,其余各項由市級財政、項目所在縣(市、區)各承擔50%。
三、完善文旅公共服務設施
(十三)支持旅游服務系統建設。對社會投資建設符合國家一級、二級標準的旅游集散中心,經驗收合格一次性分別給予企業(單位)100萬元和60萬元的獎勵,所需獎勵資金按市級財政60%、項目所在縣(市、區)40%比例承擔。
四、獎勵旅行社“引客入隨”
(十四)出臺《隨州市精品旅游線路營銷獎勵辦法》,重點培育在隨過夜游的一日游、二日游精品旅游線路,進一步激發廣大旅游企業和旅游從業者拓展旅游市場的積極性。具體獎勵政策另行制定印發。
五、加大文化旅游人才培養
(十五)加大文旅人才培訓力度。每年列支專項經費用于文旅人才培訓;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文旅企業聯合建設文旅產業人才培養基地,對引進的文旅創意設計研發、經營管理、營銷經紀等人才實行“綠色通道”。
(十六)加大導游人員培養力度。市級財政對獲得國家級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萬元、0.8萬元、0.5萬元獎勵;獲得市級導游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2萬元獎勵。
(十七)加大體育人才獎勵力度。對代表隨州市參加國家級賽事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參加省級賽事獲得金、銀、銅牌的運動員,一次性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其帶訓教練員一次性分別獎勵1萬元、0.5萬元、0.25萬元。對參加國際重大體育賽事獲獎的運動員、有關帶訓教練員的獎勵標準另行規定。上述獎勵資金從市級體彩公益金中列支。
(十八)加大非遺人才培養力度。對評定為國家、省和市級傳統手工藝大師、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專業技術(文化)拔尖人才等稱號的,市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1萬元獎勵。
六、保障措施
(十九)市級財政設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除可用于以上項目的引導、扶持、獎勵、補助和旅游營銷等文化旅游專項支出外,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市政府進行集中、統籌安排。年度專項資金不足的,在次年預算中安排相應額度彌補。
(二十)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將扶持文旅產業發展納入重點支持范圍,金融、文旅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我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文旅產業提供優質的融資擔保服務。
(二十一)嚴格落實國家、省關于支持文旅產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文旅企業發展,鼓勵文旅企業創新。
七、其他
(二十二)本政策中的文化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名錄,主營業務從事文化及相關產品生產、銷售、服務的企業法人單位。旅游企業,是指稅收解繳關系在我市從事旅游行業的企業法人單位(對旅行社引客入隨的獎勵包括稅收解繳關系不在我市的旅行社)。文旅企業包含體育企業。縣(市、區)包括隨縣、廣水市、曾都區、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同一項獎勵補助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和扶持。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受獎勵者承擔。
(二十三)本規定適用于在隨州市注冊落戶的新引進(或者新設立)文旅企業(含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申報企業(單位)須在本市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承諾在本市經營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減少注冊資本。企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失信毀約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的,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同時納入企業或個人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四)本辦法由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批、兌現和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另行印發。各縣、市、區政府和管委會要加大對文化旅游發展的扶持力度,出臺相應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省有新規定的按最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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