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年第44號令,以下簡稱44號令),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雙控”指標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44號令和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權限和能耗水平分級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 ?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未超過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審批、核準、備案該項目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能審查。其中: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除省直部門和跨市(州)的項目外,其節能審查權限下放到項目所在地的市(州)發展改革委負責。
第五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 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目錄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不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說明,列明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年電力消費量及不需要進行節能審查所依據的文件條款,并加蓋公章。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節能審查,應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委或者主管省直部門轉送節能報告。節能報告分析評價對“雙控”目標的影響應引用省政府下達給各市(州)的目標。
第七條 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審查應依據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不能滿足“雙控”要求的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第八條 建立用能預算管理體系,省政府下達各地的能源消費增量指標重點用于保障新上項目的用能權。省發展改革委審查5000噸以上項目節能報告以各地能源消費增量控制目標為能源利用上限。各市(州)應合理安排重大項目建設時序,抑制高耗能行業過快增長,采取淘汰落后、產業升級、減量置換等措施為新上項目騰出用能空間。
為滿足個別確有必要建設、市(州)有缺口又能夠在全省范圍內平衡的重大項目用能需求,采取國家鼓勵探索的“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方式進行調劑。省發展改革委按全省增量控制目標節余量確定省級調劑指標,間隔一年滾動使用。調劑指標重點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要求的項目,實行定向出售,交易價格參考同時期碳價在公告時確定。剩余的指標公開出售,由市(州)競價購買。市(州)購買調劑指標后相應增加地方下一年度能源消費增量指標。根據項目進度情況,市(州)可以在分解下達年度能源消費增量控制目標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順延。用能權交易資金由省發展改革委報省政府在年度節能考核后獎勵節能貢獻較大的市(州)和用于支持節能減排項目。
第九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節能報告。轉送文件中應當明確所報項目能耗是否使用省政府下達的能源消費增量控制指標。不使用下達指標或者超過下達指標用能的,應當先進行用能權交易,再申請節能審查,并附購買用能權相關憑據。
未完成年度節能“雙控”目標的市(州)申報年耗能5000噸以上項目節能審查,省發展改革委暫緩受理,直至“雙控”目標達到“十三五”進度要求。
第十條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 ?年內有效。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將驗收報告送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全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組織下屬節能監察機構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州)發展改革委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匯總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將省管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湖北”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十三五”期末。原《湖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辦法》(鄂發改環資〔2011〕年298號)、《湖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的通知》(鄂發改環資〔2014〕年3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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