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依據
經過30多年的發展,與我國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相關的法律法規已日臻完善,主要有:
(一)國際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我國1985年加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我國2001年入世后執行)。
(二)國內法律:《商標法》。
(三)行政法規:《商標法實施條例》。
(四)部門規章:《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原國家工商局1994年發布,原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修改)。該部門規章在地理標志和集體、證明商標的授權確權以及侵權案例的行政處理和司法判定中常被引用。
(五)規范性文件:《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年修訂)、《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2007年施行)等。
二、注冊便利化改革舉措
(一)簡化申請手續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2017年11月,商標局發布《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從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申請人檢測監督能力證明以及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等方面實施便利申請人的措施。
《通知》發布后,中國政府網等網站予以轉載,商標局、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代理機構的有關人士從不同角度進行解讀,社會反響良好。
(二)優化規范流程
1.實施分類專業審查制度。按地理標志商品分類進行審查,便于把握同一商品上不同地理標志特定品質的審查標準。
2.內部統一地理標志審查決定的簽報格式。地理標志注冊審查實行審查員審查—處長審核—分管局領導審簽的三級審查制度,并且對審查決定的簽報格式進行統一。
3.聽取行業專家意見,提升審查專業化水平。加強與行業協會溝通交流,針對部分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中的特定品質的審查,主動走訪行業協會聽取專家意見,提升審查質量。
4.規范審查流程。堅持處務會集體討論研究疑難案例制度,必要時提交至商標局審查業務會議議定。
(三)完善審查標準
1.走訪農業部、國家標準委,完善含“硒”字的地理標志的審查標準,防止市場炒作“硒”概念,避免消費者被誤導。
2.結合司法確權判例,完善地理標志商標近似判斷標準。
3.走訪立法和司法機關,研究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集體、證明商標的審查標準。
(四)開通綠色通道
對地理標志和集體、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實行單獨排隊、優先審查制度。對確有需要的,經批準可啟用綠色通道加快審查。
三、申請要求和審查標準
(一)集體商標
1.集體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2.集體商標的特點
(1)封閉性。注冊人是集體組織,使用人是其成員。
(2)成員的相對固定性,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3)商品或服務的標準相對穩定。
3.集體商標的申請手續
(1)申請材料: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
(2)申請注意事項
①申請人必須是集體組織。例如,工業或商業的團體、協會、專業合作社。集團公司不是集體商標的適格申請主體。
②須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的批準文件。
③集體商標可指定在全部45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但相關商品和服務應在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標示的業務范圍內。
④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質,使用手續,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4.集體商標的審查標準
(1)絕對性審查:《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2)相對性審查:《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
(3)特有的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使用管理規則審查(商品品質要求、成員名單等)。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應有每一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質量標準,該標準既可以是國家強制標準、行業推薦標準,也可以是地方標準、協會自定標準,甚至可以是企業標準。
(二)證明商標
1.證明商標的定義
《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證明商標的特點
(1)開放性。證明商標應當由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只要達到證明商標所證明項目條件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使用。
(2)主體資格的限定性。
(3)申請使用的自愿性。
(4)證明項目的范圍包括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
3.證明商標的申請手續
(1)申請材料: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說明申請人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申請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或目的,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商標的條件,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反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2)申請注意事項
①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
②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果是企業,應提供其營業執照;如果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提供其依法登記成立的批準文件。
③證明商標可指定注冊在全部45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但相關指定商品和服務應在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標示的業務范圍內。
④須說明申請人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申請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如申請人自己具備檢測能力,需提供自有檢測資質證書復印件+自有檢測人員名單+自有檢測設備清單(均需蓋章)。
如申請人通過委托檢測機構而具備檢測能力,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該檢測機構之間簽訂的委托檢測協議+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復印件+受托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受托單位檢測人員名單+受托單位檢測設備清單(均需受托單位蓋章)。
4.證明商標的審查標準
(1)絕對性審查:《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2)相對性審查:《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
(3)特有的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使用管理規則審查。
需要說明的是,證明商標同樣需要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同樣不能作為證明商標注冊。
(三)地理標志
1.地理標志的定義
《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對于地理標志的定義,現在作以下四點解釋說明。
第一,地理標志是一種標志。地理標志通常構成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
第二,地理標志產品來自于特定地區。通常特定地區以行政區劃范圍表述(該特定地區與該行政區劃范圍相比,可大可小,也可能完全重合)或以自然環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為界定的范圍。
第三,地理標志產品具有特定品質和信譽。其特定品質一般可以從以下方面說明。
感官特征包括形狀、尺寸、顏色、紋理等視覺特征和嗅覺、味覺感知等。
生物特征包括所屬族、種等。
物理特征包括重量、密度、酸堿度等。
化學特征包括水分、蛋白質、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
特殊的制作方法包括對加工技術的描述以及最終產品的質量標準。如動物產品的飼養過程、屠宰方法等,植物產品的種植過程、收獲時間、儲存方式等,傳統手工藝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過程等。
即使商品來自于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地區,如果其品質沒有具備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同樣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不同種類的地理標志的特定品質千差萬別,同種商品的不同地理標志的特定品質也會有所不同。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一般由其行業專業技術人士提煉才能準確描述。
第四,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由該特定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其中,自然因素有該地區獨特的土壤、地形地貌、氣候、植被、山川河流、原材料等;人文因素有種植區域的選擇,適合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加工方法,特殊的生產、加工條件,當地專有技術或特殊生產技術的發展演變等。
2.地理標志的申請手續
(1)申請材料:商標注冊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特定品質能力的證明材料,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由特定地域環境和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2)申請相關說明
①申請人應當不以贏利為目的,性質為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地理標志注冊的適格主體。
②商標種類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
③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是指管理機關依法給核準登記或者備案并頒發的、確認其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
④地理標志產品主要是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水產品、手工藝品等。服務項目、家用電器等工業產品以及僅由純自然因素或純人文因素決定其品質的商品均不屬于地理標志保護范圍。
⑤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由于地方機構設置并不統一,如果難以確定相關部門是否為適格的行業主管部門,為避免引起后續糾紛,建議提交由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申請主體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商標的文件。
⑥地理標志申請人要提交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特定品質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自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提交自有檢測資質證書+自有檢測人員名單+自有檢測設備清單(均需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提交雙方簽訂的檢測委托協議+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復印件+受托單位檢測人員名單+受托單位檢測設備清單(均需受托單位蓋章)。
⑦除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客觀材料記載外,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范圍證明還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鑒于鄉鎮也是一級政府,如果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在鄉鎮或鄉鎮以下,可由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鄉鎮政府或縣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⑧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包括:使用宗旨、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使用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違反使用管理規則的成員應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使用宗旨、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使用條件、使用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違反使用管理規則的使用人應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為便利申請人制定地理標志相關使用管理規則,商標局通過官方網站對外發布了參考樣本,供申請人參考使用。
⑨由于地理標志集體(或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已經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與特定地域環境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作了說明,申請人可不必再提交該說明。
⑩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是判定地理標志客觀存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式。目前采信的相關材料有:縣志、農業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相關材料應是原件或是已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公章的復印件和其刊號和版權頁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