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絡平臺之一,臉書商業模式的成功建立在超過14億活躍用戶以及與海量第三方應用共同構建的開放平臺之上。以個人信息為基礎構建的新經濟模式決定了臉書等互聯網平臺的利潤主要來源于對海量用戶數據的分析利用和共享流動。
然而,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展現出的對個人行為和思想的透視和操控能力,以及層出不窮的個人數據濫用和泄露事件,觸動了公眾對于隱私和個人數據保護的深切關注。信息社會急需各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參與,共同構建個人信息利用和共享的信任機制,增加公眾對無處不在的個人信息流動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正如美國學者杰克·巴爾金所言,權力和權利不對稱是信息社會的核心特征。用戶授權臉書等互聯網平臺收集、分析和利用個人信息,以獲取平臺提供的免費服務。而數據的非消耗性特征決定了互聯網平臺可以對個人信息進行反復地利用、聚合以及和第三方共享。但這個過程在通知用戶時往往語焉不詳。“必要時,我們可能會收集你的信息,并將其共享給其他企業”之類的模糊語言無處不在。作為用戶,很難了解“必要”是什么時候,“可能”是多大概率,以及“其他企業”的范圍究竟為何。因此,增加數據主體對自身數據的控制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這種控制力應當集中在為用戶賦權,特別是賦予個人更多的選擇權。比如在數據收集環節,賦予用戶在基礎服務目的的個人數據授權之外,對于附加服務是否授權擁有選擇權;為用戶提供“隱私控制面板”,以選擇向第三方共享個人信息的范圍、目的和對象;當服務結束時,賦予用戶撤回授權和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賦予用戶對自身權益受到不利影響的自動化決策結果的拒絕權,以及發現個人信息錯誤享有要求更正的權利等等。
同時,互聯網平臺還應該增強數據收集和處理方式的透明度。近期,多款手機應用被曝光存在大數據“殺熟”的現象,使人們對大數據算法的中立性產生了質疑。大數據算法對個人權益會產生直接的影響,而算法本身可能存在歧視、錯誤和惡意使用。因此,互聯網平臺需要向用戶解釋大數據算法的邏輯和合理性,通過增加透明度,加強用戶對算法應用的信任感。舉例而言,歐盟就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中規定,數據控制者應當確保算法可被用戶所理解。
此外,加強互聯網平臺的問責性必不可少。由于臉書對合作共享數據的第三方疏于實施風險評估和動態管理,導致了原本僅用于科學研究目的的個人信息被非法出售給“劍橋分析”公司,超越用戶授權目的而用于商業目的和政治傾向分析。因此,作為互聯網平臺,對于在其平臺上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應用應當承擔審核監督責任,對第三方應用收集、利用、存儲和流轉個人信息的行為實施必要的審計和跟蹤管理,確保其共享的個人數據在用戶授權的范圍內合法使用。
“舟大者任重,馬駿者遠馳。”作為信息社會支柱的互聯網企業,唯有承擔起用戶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守護者的重任,將提升個人信息安全能力視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才能贏得用戶持續的信任,構建起信息社會的健康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