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連鎖經營方式的企業,通常都包括商標許可,其許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將商標提供給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擴大經營的同時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
由于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采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 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按照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