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多人問小編起專利許可的相關問題,下面小編就跟大家簡單解答下專利許可的幾種方式以及與專利轉讓的區別。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是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其專利,并支付使用費的一種許可貿易。
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按照被許可人取得的實施權的范圍,可以將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該專利技術,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專利技術。在這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亦喪失自己專利技術的使用權。
二、排他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只有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有權使用該專利,其他任何人無權使用該專利。
三、普通許可,也叫一般許可,非獨占許可。是指權利人與被允許使用人使用其專利外,權利人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
四、分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和被允許使用人可以使用其專利,同時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都有權允許其他人使用其專利。
五、交叉許可,也稱相互實施許可。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允許對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實施自己的專利,換句話說,就是甲允許乙實施甲的專利,乙允許甲行使乙的專利。
作用:實現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生產,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
與專利轉讓的區別
與專利許可不同的是專利轉讓是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把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讓給他人的一種法律行為。而且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關于專利實施許可與專利轉讓所需要了解的!大家如果還有其它問題,可直接咨詢覓多多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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