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屬于技術轉讓合同,主要受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調整,并應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由于審理此類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把此類合同糾紛作為專利糾紛案件,規定了指定管轄,而一般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則可以受理。應當指出的是,解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糾紛,仍然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采用"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在技術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或者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沒有在技術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不同于其他專利糾紛的解決途徑,一般不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因為調處決定不具法律效力,只能靠當事人自愿履行,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并受理
以后,授予專利權以前,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關于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關于協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就誰有權申請專利而產生的糾紛。對于此類糾紛,應當首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區的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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