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為保持工作連續性,尚未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地區,可在本辦法印發后3年內從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單位。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4年8月3日
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加強企業工業設計能力建設,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以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推薦,并協助做好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湖北省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評審合格的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擇優推薦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九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組織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 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加強政策引導,推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鼓勵產業鏈龍頭骨干企業創建工業設計中心,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標準應依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已經認定的省級及以上工業設計中心的動態監測和日常指導,每年12月31日前,將動態監測情況及本地區工業設計發展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各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并審核,按要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復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2.自行放棄復核或未按規定參加復核;
3.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動態監測情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且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
2.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3.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
(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鄂經信規〔2013〕29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2.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附件: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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