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以用為導向”的協同創新平臺建設和完善制造業重點產業鏈“三鏈”融合機制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依據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行動方案》,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我辦對2021年10月14日制定印發的《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制造強省辦[2021]5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全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重點產業鏈“三鏈”融合,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依據《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和《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行動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是由省內企業牽頭,聯合高校院所、行業協會、社會資本、科技中介等各類創新主體,以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平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協同創新取向,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重點,充分整合省內外創新資源和載體,完成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各環節的活動,著力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三條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培育建設、運行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各地經信部門負責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申報組織、初審推薦、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等工作,為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運營提供配套資金支持。
第二章 培育與建設
第四條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的重點領域:光電子信息、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生命健康、高端裝備、北斗等五大優勢產業及算力與大數據、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量子科技、現代紡織服裝、節能環保、智能家電、新材料、低碳冶金等九個新興特色產業,兼顧各地特色產業、支柱產業發展。
第五條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的條件要求:
(一)牽頭企業長期從事所屬領域研發、生產,在該領域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和較強行業影響力,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優先;
(二)牽頭企業具備一定的科研資產,且有持續研發投入及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
(三)牽頭企業具備整合行業產學研用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
(四)培育建設目標明確、方案可行、基礎較好;
(五)牽頭企業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的工作流程:
(一)組織項目申報。符合培育條件要求的牽頭企業,可向當地經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市州經信部門按照常態化申報機制向省經信廳推薦申報。
(二)遴選培育對象。市州經信部門進行初審,推薦申報。省經信廳集中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等領域專家,對申報培育項目進行評審。省經信廳召開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對象,并發文公布。培育期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
(三)開展培育建設。培育期內,牽頭企業應組織完成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營主體工商注冊、各股東資金實繳、辦公場地建設(租賃)、研發設備購置、研發人員聘用、開展技術研發等工作,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和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同時探索建立內部組織架構、運營管理模式和持續發展模式。
培育期滿,牽頭企業未通過所在市州經信部門向省經信廳提交認定評審推薦文件,或未通過省經信廳組織的專家認定評審的,取消培育資格。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延期一次,應在培育期滿前2個月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經信廳批復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半年。延期期滿,牽頭企業未通過所在市州經信部門向省經信廳提交認定評審推薦文件,或未通過省經信廳組織的專家認定評審的,取消培育資格。
取消培育資格后,該培育項目的牽頭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牽頭培育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七條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的條件要求:
(一)創新資源有效整合。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及其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應包含省內本領域產業鏈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主要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其中,有研發機構的行業骨干企業股東單位不少于3個。擁有全省領先、國內前列的制造業關鍵共性技術,技術所屬領域產業化前景良好;各股東實繳到位資金合計不低于1000萬元。
(二)能力平臺基本建成。自建或租用研發場地不小于100平米;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專職研發人員中碩士及以上學歷人員不低于5人;培育期內,總研發投入不低于600萬元,其中,研發、檢測設備購置、自研(含軟、硬件)投入資金不低于400萬元;具備解決所屬領域關鍵共性技術問題、行業企業技術難題及向行業和地區提供知識產權運用、質量品牌建設、人才培養、驗證檢測、信息服務等行業公共服務的能力;由來自科技界、企業界和行業管理的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
(三)行業服務初見成效。攻克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承接行業企業研發任務、承擔地市級以上產業化研發項目、牽頭起草地方以上標準不少于3項,其中,研發供給行業關鍵共性技術不少于1項;開展知識產權運用、質量品牌建設、人才培養、驗證檢測、信息服務等行業公共服務的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
(四)持續發展機制健全。構建了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及研發投入機制,制定了未來5年技術路線圖、成果轉化目標、資金籌措方案、收支預算計劃等。
第八條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請。已列為培育對象的,在培育期內如自評符合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條件要求的,可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對照培育建設方案內容,提交培育建設進展情況及佐證材料,佐證材料主要包括:
1.資源整合方面,包括創新中心工商注冊、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成立、各股東入股協議及其資金實繳證明材料等。
2.能力平臺方面,包括研發場地購買或租賃合同;在職人員工資、社保記錄及其學歷證明;研發投入證明材料;研發、檢測設備(含軟件)購置發票;公共服務能力資質證明;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證明材料等。
3.行業服務方面,包括承擔項目、提供服務的合同書或任務書(非意向協議)、標準起草證明材料等。
4.發展機制方面,包括企業組織架構與管理制度、研發制度、薪酬體系、收支預算等制度文件。
5.省經信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推薦評審。經市州經信部門初審推薦后,省經信廳組織技術、產業、管理、財務等領域有關專家,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情況進行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三)認定授牌。省經信廳召開會議,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認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名單,在廳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廳發文認定并授牌。
第三章 支持與服務
第九條 省經信廳支持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能力平臺建設、提供產業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對培育期內或認定授牌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根據其能力建設投入和對外技術服務情況,給予不高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
鼓勵和引導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對標創建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對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1000萬元獎補支持。
第十條 省經信廳不定期組織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訓交流,安排專家開展咨詢指導服務。
第十一條 地方經信部門應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配套資金支持,鼓勵各地經信部門適時組織開展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建設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考評
第十二條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對象每半年應向省市經信部門報送培育進展情況,每年2月前向省市經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建設進展、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設備采購與到位情況、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下階段打算等。獲得國家和省級能力平臺建設項目支持的,需一并報送能力平臺項目建設進展、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
第十三條 省經信廳組建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專家組,每年2月前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進行上一年度建設成效考評,考評對象是獲批認定授牌且已運行滿一年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十四條 考評內容主要是圍繞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平臺建設、行業服務成效、持續發展能力等四個方面進行考核(考核表附后)。
(一)創新資源整合:主要考評股本結構、行業企業股東吸納、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成員變化及實繳資金變化等;
(二)能力平臺建設:主要考評研發場地、研發團隊建設、年度研發項目及其投入、研發設備軟硬件固定資產凈值、專家咨詢委員會建設情況等;
(三)行業服務成效:主要考評開展行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提供技術研發、產品開發、工藝改進、知識產權運用、質量品牌建設、人才培養、驗證檢測、信息服務等行業公共服務;新增申請或認定專利、牽頭起草地方及行業標準編制等。
(四)持續發展能力:主要考評現代企業運營管理制度及研發投入機制,股東利潤分配機制、發展規劃與研發計劃制定、員工薪酬體系構建、當年營收與凈資產情況等。
第十五條 考評程序:
(一)通知申報。省經信廳擬定考評實施方案、通知組織考評工作,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按照要求準備考評資料,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考評材料經所在市州經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經信廳。
(二)開展考評。省經信廳組織專家組,對考評材料進行書面評議,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實地考察,根據材料評議和現場考察,進行綜合評議,提交考評報告(包括對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情況的分析、考評工作總結、意見和建議等)。考評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類。
第十六條 考評結果運用:
(一)省經信廳對工信部考評結果為優秀、良好等次的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經信廳考評結果為優秀、良好等次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根據其對外技術服務情況給予一定資金支持。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經信廳責令其整改,整改期一年。連續兩年考評結果不合格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經省經信廳研究審定后,發文摘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對2021年10月14日省制造強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湖北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制造強省辦[2021]5號)進行修訂,自2023年10月 24日起施行。
附表:
湖北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考評指標表
指標 |
分值(分) |
打分說明 |
創新資源整合 |
20 |
1.股東結構未變動得基準分16分; 每增加1名行業創新企業股東加2分、1名行業聯盟成員加0.5分; 每減少1名行業創新企業股東減2分,1名行業聯盟成員減0.5分; 2.實繳資金增加,酌情加1-2分;實繳資金減少,酌情減1-2分 |
能力平臺建設 |
30 |
1.研發場地評價,1-3分; 2.研發團隊評價,重點是行業領軍專家及研發人員占比,1-8分; 3.研發項目與投入評價,重點是研發投入金額,1-10分; 4.研發設備評價,1-6分; 5.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價,1-3分; |
行業服務成效 |
35 |
1.為行業供給關鍵共性技術,每項加10分; 2.牽頭起草地方以上標準,每項加5分; 3.承接外部企業技術攻關、產品開發、工藝改進等行業技術供給項目或市級以上產業化研發項目,每項加3分; 4.對外開展知識產權運用、質量品牌建設、人才培養、驗證檢測、信息服務等行業公共服務,每項加1分; 5.以合同協議方式為行業內企業開展平臺建設等創新咨詢服務,每個加1分; 6.新申請專利,每個加0.5分;新增專利,每個加2分; |
持續發展能力 |
15 |
1.現代企業運營管理制度、研發投入機制及股東利潤分配機制評價,1-3分; 2.發展規劃與研發計劃評價,1-4分; 3.建立富有創新性和競爭力的員工薪酬體系,1-4分; 4.當年營收、利潤與凈資產評價,1-4分; |
總分 |
100 |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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