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規范和加強我市公益性行業科研計劃項目管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導向作用,鼓勵和支持公益性單位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現將《潛江市公益性行業科研計劃項目后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潛江市科學技術局 潛江市財政局
2022年1月20日
潛江市公益性行業科研計劃項目后補助
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規范和加強我市公益性行業科研項目管理,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導向作用,鼓勵和支持公益性行業單位技術創新,根據《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號)、《湖北省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暫行辦法》(鄂財企規〔2016〕3號)和《潛江市公益性行業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潛科文〔2020〕1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后補助,是指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潛江市公益性行業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通知,提出申請獲得立項后,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研究開發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并取得相應成果后,通過審核驗收并評為優秀等次,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三條 補助對象為在潛江市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補助程序和標準
第四條 補助采取后補助形式。列項目補助資金,用于獎勵結題驗收優秀的項目單位;列項目管理工作經費,用于項目信息公開、項目材料、專家評審、項目后期評價等工作開支。
第五條 申請后補助的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和我市的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性強,能夠在公益性行業領域形成應用示范效應,對行業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
(二)項目聚焦我市生態環保、食品藥品、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教育、城市建設與管理、交通運輸、農業和鄉村振興等公益性行業或領域重大關鍵技術需求,開展行業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技術應用示范、技術標準制訂、檢驗檢測技術研究、軟課題研究;
(三)原則上應建有相關領域研發機構,具有開展科研活動的固定場所、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擁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擁有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對每個項目實施獨立核算,項目支出明晰。
不符合申報后補助項目情形:
(一)項目或項目子課題內容已經在潛江市科技局及其他市直有關部門得到市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
(二)項目知識產權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不明晰的;
(三)項目經費管理沒有做到獨立核算,支出不明晰的。
第六條 公益性科研項目后補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項目實施。申請后補助的單位應先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科技創新、研究開發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實行項目化管理,先行投入的科技創新、研發研究資金應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分類歸集,并設立輔助核算。
(二)提交申請。項目驗收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自身需求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按申報要求編制并提交項目后補助申請書及項目完成的相關證明材料。
項目后補助申請書按格式填寫。內容包括:項目主要內容、總體目標及指標、項目成果及效益、經費決算等。
相關證明材料應能對項目實施過程、項目的支出和產出進行佐證。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科技項目計劃書或立項文件、項目工作總結和技術總結,查新、鑒定、檢測、用戶使用報告、有關證書等。
(三)評審和核實。市科技局委托專家對項目材料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對通過評審的單位進行現場核實。
(四)立項公示。市科技局集體議定后,商市財政局,將擬補助項目在潛江市科技局網站公示。
(五)項目立項。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下發立項通知。
(六)經費撥付。市科技局按程序辦理補助經費撥付手續。根據財政預算安排計劃額度,未在當年撥付經費的項目,順延到次年安排撥付。
第七條 本辦法的單位研發投入是指項目承擔單位針對所申報項目產生研究開發的各項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及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在項目實施期內實際發生。
第八條 項目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實際開支進行編制,應當真實反映與項目研究內容直接相關的各項研發費用成本。
第九條 對結題驗收優秀的項目單位按不超過項目總投入金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串通用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騙取財政資金的,將記入不良科研信用檔案。已經獲得后補助經費的,一律由市科技局予以追回。
第十一條 用戶、第三方專業機構和專家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市科技局對其出具的相關結果認定為無效,并記入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后補助經費管理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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