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意見》精神,加快培育壯大現代種業產業鏈,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湖北省現代種業產業鏈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14日
湖北省現代種業產業鏈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現代種業產業鏈專項資金管理,保障現代種業產業鏈順利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和《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扶持資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種業產業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現代種業產業鏈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依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意見》(鄂辦發〔2021〕10號)精神,在“十四五”期間每年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種業產業鏈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現代種業產業鏈,是指由但不限于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育種創新研發、良種繁育基地建設、良種生產加工銷售、技術培訓、宣傳推廣、品牌打造等種業關聯產業形成的完整體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種業企業,是指在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持有有效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第五條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種業創新能力提升、種業企業培育壯大等領域和方向,主要包括種業創新平臺建設、良種聯合育種攻關、種子種苗種畜禽、水產苗種基地建設、種業企業生產、加工、倉儲、流通、相關技術改造、品牌推廣、上市融資等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支持方式。專項資金補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項目的額度不超過30萬元,補助種業創新能力提升項目的額度為50—100萬元,補助種業企業培育壯大項目的資金比例不超過該項目核定總投資的5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專項資金實行鏈長負責制。省現代種業產業鏈工作專班負責制定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評審,提出項目年度安排計劃,監督項目實施,開展績效管理。
第八條省現代種業產業鏈工作專班加強與市(州)種業產業鏈相關部門的協調對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鼓勵市(州)整合使用相關項目資金,加大對現代種業產業鏈發展的投入。
第二章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第九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應編報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實施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內容、實施規模及標準、總投資及申請補助資金額度、實施期限、實施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包括組織管理、保障措施等,涉及到建設項目的,還應落實項目“四制”管理;
(四)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五)能證明申報條件達標的佐證材料。
申請單位應報送項目實施方案紙質文件原件一式10份,同時報PDF電子檔。
第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每年6月底前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報鏈長審定后發布,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中央在鄂和省屬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所屬單位申請專項資金,由本單位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申報。
第十二條農業種質資源保種單位和種業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受理并會同經信、財政部門初審,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經信、財政部門復審后,聯合行文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三條縣(市、區)初審和市(州)審核,主要依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審查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項目申報文本的完整性、規范性,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先進性等。
第十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審議通過后,分別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報請鏈長審定。鏈長審定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下達立項批復。鏈長審批意見、立項批復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報聯席會議審定后,省財政廳按照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近3年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質量、安全、環保等領域發生重大事故,或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和單位,不得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章專項資金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完成項目所必需的各項審批手續,確保當年能開工建設,原則上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須在省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項目批復后不得隨意調整,個別項目因不能按時開工實施或者實施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的,須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批準。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不得用于已安排過省級財政投資的項目,不得用于購置交通工具(乘用)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參與金融市場投資、彌補企業虧損、償還債務、捐贈,以及其他與種業產業鏈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財務入賬手續,結轉結余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實施項目,對項目實施的質量、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一般問題應及時整改到位,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行績效評價考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建立績效目標考核體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目標評價,評價報告于每年年底前報鏈長和聯席會議辦公室,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省種業產業鏈工作專班適時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各地種業產業鏈工作專班應對本轄區內專項資金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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