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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區商務局
2021年7月9日
洪山區促進商貿繁榮發展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洪山區商貿業轉型升級和持續穩健發展,加大對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等限上商貿企業發展的扶持力度,積極培育商貿骨干企業,為武漢市打造國家商貿物流中心貢獻洪山力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的意見》(undefined〔2016〕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undefined〔2020〕32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流通”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16〕12號)、《武漢市促進線上經濟發展實施方案》(武政規〔2020〕12號),《武漢市促進中小企業穩健發展若干政策》(武政規〔2021〕5號),武漢市促進商業繁榮發展十條措施(征求意見稿)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一、積極培育商貿骨干企業和骨干隊伍
對年度社零額增幅超過全區當年社零額平均增幅的企業,在享受市政府獎勵的基礎上,按對全區社零額目標完成貢獻度高低分檔給予獎勵:
1.對年度社零額規模達到50億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對年度社零額規模達到20億元(含)以上、50億元以下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3.對年度社零額規模達到10億元(含)以上、20億元以下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4.對年度社零額規模達到5億元(含)以上,按照增幅由高至低排序,對排名前10名的商貿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5.對年度社零額規模達到1億元(含)以上,按照增幅由高至低排序,對排名前10名的商貿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6.對年度全區年度社零額總量排名前10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總量排名11—20名,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7.對年度全區年度社零額增幅排名前10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增幅排名11—20名,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引導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
引導支持中小微商貿企業發展壯大,深入推進規模企業入庫納統工作。對我區首次納入限額以上且次年正常啟報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在享受市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區政府再獎勵3萬元。
三、推進住宿、餐飲企業發展
設立住宿、餐飲企業貢獻獎。對限上住宿、餐飲企業年度營業額超過5000萬元、年度增幅超過當年全區社零額平均增幅,給予一次性貢獻獎,對住宿、餐飲業年營業額超過1億元(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貢獻獎20萬元;對住宿、餐飲業年營業額超過5000萬元(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貢獻獎10萬元。
四、鼓勵發展電子商務、跨境貿易,實現線上線下商貿融合發展,對企業自建平臺和通過第三方電商平臺開電商業務、開展電商示范創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鼓勵企業通過自建平臺和第三方電商平臺開電商業務,對年度銷售額在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對年銷售額在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獎勵50萬元;對年銷售額在1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的,獎勵20萬元。
2.鼓勵電商示范創建,對新獲評的國家級、省級電商示范企業,在上級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的國家級、省級電商示范基地,在上級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市級認定的直播電商基地,在市級支持的基礎上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
五、鼓勵開展各類活動促進消費
對單個單次商貿促進活動達20萬元的商貿法人企業,按其實際投入活動的經費的10%給予支持,單個企業年度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六、支持品牌首店經濟,商貿總部發展
1.對在我區開設全球首店、亞洲首店、中國首店、華中首店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4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在我區設立商貿總部企業,給予其區級年度貢獻三年100%獎勵。
七、組織實施
1.企業獲得獎勵的總金額不得超出該企業上一年度對區級財政的貢獻值;符合本措施規定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本措施獎勵。
2.本措施適用于在洪山區完成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入屬地統計管理的企業。重點支持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等限額以上商貿企業。企業通過弄虛作假獲得政策支持,或在承諾期內工商、稅務關系從洪山轉出的,或出現其他任何違反獲取獎勵的限制性條件的情形時,將取消政策支持資格,若支持政策已兌現,已享受獎勵需按原發放途徑予以全額退還,并保留對企業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享受獎勵期間,若發生股權變動、注冊地址貨名稱變更等事項,應及時書面告知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3.兌現流程:
(1)申請流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直接向區商務局提交書面申請資料,區商務局審核后確定獎勵的企業名單,并進行公示。
(2)兌現流程:支持政策、措施原則上每年集中兌現一次,由區商務局組織企業申報。
4.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獲獎企業承擔。
5.本措施由洪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6.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實施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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