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答疑解惑之外觀設計專利篇
編者按:我國專利法實施30多年來,大部分創新主體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認識經歷了從陌生到逐漸熟悉的過程。為進一步普及外觀設計專利相關知識,幫助讀者從理論和實務上有所收獲,中國知識產權報通過問答形式,從外觀設計概說、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及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性授權條件、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方面進行介紹,以饗讀者。
問:與外觀設計有關的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專門作出了規定,具體列舉了工業產權的范圍,將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作為工業產權的一部分而加以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外觀設計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均應受到保護。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締約方應該對獨立創作的、具有新穎性或原創性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為統一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分類表標準,于1968年10月在瑞士洛迦諾簽訂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規定了外觀設計的國際分類法,制定了《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
問:全球范圍內,關于外觀設計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哪些?
答:各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作出了不同的選擇,有的國家采用外觀設計單獨立法的形式(日本、韓國),有的國家將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框架下進行保護,也就是將外觀設計作為專利的一種類型,因而稱之為外觀設計專利(中國、美國);有的國家將外觀設計予以單行法和版權法的雙重保護(英國、法國)。
問:全球范圍內,關于外觀設計的審查模式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實質審查制、注冊制、初步審查制、無審查制等。
問:全球范圍內,對于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有哪些規定?
答:外觀設計被授權之后,只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受到保護,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外觀設計保護需求的不同,對外觀設計給予了不同的保護期限。中國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10年;美國的保護期限是自授權日起14年;日本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0年;韓國的保護期限是自授權登記日起15年。
有些國家和地區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采用續展的方式,如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的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25年,具體為每5年可以續展一次,最長達到25年保護期。
問:我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有哪些要求?
答:其一,以產品為載體;其二,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其三,富有美感;其四,適于工業應用;其五,屬于新設計。(未完待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外觀設計審查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