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湖北省專利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意見》精神,強化知識產權海外保護,探索支持企業“走出去”新路徑,結合本省實際,特設湖北省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以下簡稱“護航工程”),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航工程,是指引導企業加強海外知識產權挖掘與布局,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及風險防范應對機制,維護企業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提升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應對能力,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保駕護航。
第三條護航工程管理原則是“政府引導、整合資源、強化服務、分類指導、注重實效”。通過省、市、縣各級知識產權部門整合知識產權專業機構,服務各類型、各層次的護航工程企業,提升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章申報程序
第四條護航工程以項目申報形式開展,申報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良好,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管理體系健全,有海外知識產權保護需求;
3.對知識產權工作有人員、經費等保障投入,主導產品已經走向海外、存在海外投資建廠、技術交流、技術服務的企業;
4.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重點行業、領域產生重要影響,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企業。
第五條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申報工作。省知識產權局每年通過官方網站發布護航工程通知及本年度申報指南。
(二)審核推薦。企業自愿向所在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申報,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結合本地區知識產權工作開展情況,擇優向省知識產權局推薦申報。
(三)集中評審。省知識產權局每年組織專家開展集中評審,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和論證。
(四)項目立項。省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審意見,擇優擬定項目清單,對入選企業授予“湖北省知識產權海外護航試點企業”稱號,并結合年度預算給予試點企業經費支持,同時與試點企業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確定項目實施任務、目標等。
第六條申報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經調查確認后,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被評定的,撤銷其稱號,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
第三章工程內容
第七條湖北省知識產權海外護航工程由政府指導與企業參與相結合,發揮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護航工程中的指導、服務和推動作用,提升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護航工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八條提高企業知識產權海外布局能力。以知識產權的挖掘與組合為基礎,通過對知識產權申請時間、地域和途徑的選擇、保護內容的策劃,有策略地部署形成符合自身發展的海外專利格局,有效的保護核心技術,獲得競爭優勢。
第九條增強企業知識產權海外預警意識。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及風險防范應對機制,主要內容包括所屬行業技術發展分析、競爭對手知識產權狀況分析、知識產權風險警告發布以及應對預案、知識產權保險等內容,對產品出口或技術輸出等可能發生的爭端提前發布警告,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第十條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海外糾紛應對機制。建立企業與知識產權專業機構的溝通渠道,通過完善起訴、應訴手段,積極實施維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培訓一批具備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備一定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能力的專業人才,提升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第十二條整合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源,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培訓、法律等支撐服務。
第四章項目評價與驗收
第十三條護航工程實施周期為兩年,自簽訂任務書之日起計算。期滿由省知識產權局對試點企業組織考核驗收。根據需要,可組織中期檢查。
市州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根據省知識產權局的統一指導,負責本地區試點企業的檢查與考核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護航工程驗收以任務書為依據,內容包括:主要目標、任務和相關技術完成情況,知識產權申請、保護和管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確保資金規范合理使用。項目經費應接受各級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期滿考核驗收不合格的試點企業,取消試點企業稱號,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考核驗收合格的試點企業,可以繼續申報進入新一輪試點工作,最多可以進行三輪。考核驗收優秀的試點企業,授予“湖北省知識產權海外護航保護企業”稱號,有效期為兩年,并納入“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行業信用信息匯集系統”榮譽目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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