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屬單位:
為推進我市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完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制度,現將《咸寧市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咸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咸寧市知識產權領域“紅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湖北省知識產權局 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知識產權工作有關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 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咸寧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咸寧市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獲得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專利獎及其他知識產權獎勵的我縣企業、法人等主體列入“紅名單”管理,予以宣介激勵,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市級知識產權項目,以及專利獎等各類獎勵和表彰。
第六條 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責任主體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一)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二)在有關國家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嚴重影響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公信力的。
第七條 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信息在咸寧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開,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實施下列懲戒: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對財政性資金項目、專利質押融資、專利商標有關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申請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從嚴審核;
(四)取消知識產權評優評先、示范和優勢企業、專利獎等申報資格;
(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提高檢查頻次, 依法嚴格監管,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實施聯合懲戒;
(六)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七)依據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和湖北省相關政策文件應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八條 嚴重失信黑名單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信息:社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個人身份證號(隱去月、日號碼段);
(二)主要失信事實;
(三)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四)嚴重失信行為認定的機關或者單位名稱;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九條 知識產權“紅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信用等級情況實時調整。
第十條 紅榜名單以自主申報為主,由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初審后,提交咸寧市市場監管局審批。對于符合“紅名單”要求的,通過咸寧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對擬列入知識產權“黑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由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初審后,提交咸寧市市場監管局審批。“黑名單”通過書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結果和提出異議的途徑等內容。擬列入知識產權“黑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認為其列入結果有誤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結果告知后,5日內向咸寧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異議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依據。
咸寧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有錯誤的,予以更正并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核實無誤的,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經審核認定的“黑名單”,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咸寧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對外公布,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失信主體應對失信行為應積極整改,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信用管理制度,認真學習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重塑社會信用。
第十三條 信用修復由社會法人向依法處理其失信行為的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做出信用處理的部門認為其已經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市場監管 (知識產權)職能部門按程序進行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知識產權“紅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咸寧市市場監管局舉報。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咸寧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4日起實施。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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