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我市科技創新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進一步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0號)和《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17〕2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荊門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荊門市科學技術局批準立項,由荊門市境內獨立法人單位承擔,且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荊門市各類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和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原則,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規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 項目管理責任主體包括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管理受托機構。其中項目推薦單位包括縣、市、區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市直有關部門;項目管理受托機構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的機構。項目的參與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咨詢專家。其中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咨詢專家是接受項目管理責任主體委托,對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的個人。
第六條 市科技局的職責
1.制定項目管理辦法;
2.建設、維護、完善荊門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
3.建設、維護專家庫;
4.發布項目申報、立項、檢查通知;
5.組織或委托開展項目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6.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科技報告;
7.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8.做好項目檔案管理。
第七條 項目推薦單位的職責
1.審核、推薦管理范圍內的項目申報;
2.協助市科技局推進項目資金落實和項目實施;
3.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填報項目任務書、科技報告、總結報告、驗收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
4.協調、處理、上報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5.配合市科技局實施立項審核、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績效評價。
第八條 項目管理受托機構的職責
1.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保證質量、按時完成項目的評審論證、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2.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項目管理環節中發現的問題;
3.嚴格保守申報項目和實施項目的技術秘密,嚴格遵守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紀律。
第九條 咨詢專家的職責
1.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
2.在項目評審評估和驗收過程中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主動回避;
3.嚴格保守項目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1.按期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任務書、總結報告、驗收材料、科技報告,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3.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4.按期配合開展項目中期檢查、驗收、績效評價;
5.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6.做好項目檔案管理。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與受理包括編制指南、發布通知、申報推薦、形式審查等4個環節。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照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面向全市重點產業需求,廣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有關方面意見,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計劃重點支持領域。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時間、支持領域、資助方式等內容,其中發布通知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條 符合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如實準備相關資料,并在線填報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推薦單位認真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完成項目推薦。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受理項目申報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形式審查,面向申報單位提供形式審查結果在線查詢。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七條 評審與立項包括評審論證、實地核查、審批決定、項目公示、下達文件、簽訂任務書6個環節。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制定評審論證工作方案,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開展評審論證。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論證方式包括項目評審和項目論證兩種方式。
項目評審由專家對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可行性、風險、預期效益、市場前景、經費預算,以及項目單位的研發團隊、研發條件、財務狀況等進行評審,并按要求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項目論證由專家對項目的可行性、風險、預期效益等進行論證,提出方案修改意見,出具專家論證意見。
市科技局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可行性、風險、預期效益等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項目實地核查結果,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科技創新規劃、地區發展平衡等要求,提出立項建議和經費安排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對擬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定。公示期滿后,市科技局行文上報市政府,按市政府批示下達科技計劃立項文件。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須在立項文件下達后一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經費安排以及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應盡可能細化、量化。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限以立項文件為準,重大項目不超過3年,其它項目不超過2年。
第五章 實施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與檢查采取日常溝通、中期檢查、協調監督、績效評價等形式。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方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處理相關事項,共同推進項目的順利實施、完成。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執行期限在兩年及兩年以上的部分項目開展中期檢查。中期檢查是以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階段指標、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階段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總體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及場地變更、合作單位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通過項目推薦單位報告市科技局,并提出項目調整及變更任務書的書面申請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對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的項目及時提出調整項目資助等建議;對確需調整、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經審查批復后按新的任務書內容執行。
第二十九條 承擔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報告將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納入承擔單位的信用體系。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科技報告是項目驗收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章 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執行情況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包括提交申請、審核材料、形式審查、開展驗收、發放驗收證書5個環節。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完成時間后半年內須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材料。半年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截止前3個月內提出延遲驗收申請,每個項目最多可申請延遲驗收兩次,每次不超過半年。
第三十四條 項目推薦單位對項目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驗收工作方案,對驗收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組織開展驗收。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可采取現場驗收和結題驗收兩種方式,原則上重大項目應組織現場驗收。
現場驗收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赴項目實施現場召開驗收會議,專家組提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結題驗收按照計劃類別、定期、分領域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的專家意見提出“通過結題”、“需要復議”或“不通過結題”的結論。
第三十七條 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并在3個月內補充提供相關驗收材料,再次參加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驗收不通過:
1.所提供的驗收材料有造假行為,或單位無法有效證明驗收指標完成的真實性;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目標或者研究內容;
3.超過項目任務書規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務;
4.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驗收材料。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在網上填寫驗收(結題)證書申請,并上傳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或結題報告。在線審核通過后,由市科技局統一印發驗收(結題)證書。
第四十條 市科技局將項目驗收結果在科技局網站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觀、規范地記錄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過程和實施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專家、評審機構、驗收機構、中介機構等參與項目評審論證、績效評價、審查、驗收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并按照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無正當理由不完成科技計劃項目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并追回已資助的財政資金。
第四十二條 建立科技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期內,應按規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研究方法、實驗數據和研究結果等進行整理,形成科技報告并通過荊門市科技報告系統提交。科技報告是項目驗收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提交科技報告的項目,不能開展項目驗收。科技報告的撰寫質量和提交情況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記錄內容之一,以及對其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和信息公開制度。市科技局應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立項、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各階段形成的科技檔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開發利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立項、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方面的信息,應按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其相關工作情況將作為項目督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四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發現有以下情況者,由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實施的處罰,嚴重者納入科研信用黑名單。
1.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填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2.無正當理由,項目不能按任務書規定實施;
3.擅自終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
4.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
5.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等方面有弄虛作假行為;
6.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第四十五條 項目驗收通過的承擔者獲得驗收證書,可繼續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未通過的承擔者當年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半年后可再次申請驗收,如再次驗收未能通過,項目承擔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不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六條 參加項目評審論證、檢查驗收的專家負有保密義務;若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家利用評審論證、檢查驗收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從專家庫刪除,并納入科研信用黑名單;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工作失誤,或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以及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7-12-18)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荊門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荊科發〔2007〕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