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組織實施,規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我們制定了《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由中央財政資金設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重點資助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以及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
第三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重點專項、項目分層次管理。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以目標為導向,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范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
項目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項目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課題是項目的組成部分,按照項目總體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對獨立的研究開發任務,服務于項目目標。
第四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導向,聚焦重大。瞄準國家目標,聚焦重大需求,優化配置科技資源,著力解決當前及未來發展面臨的科技瓶頸和突出問題,發揮全局性、綜合性帶動作用。
(二)統籌布局,協同推進。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各類創新主體在總體任務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實施與監督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強化需求牽引、目標導向和協同聯動,促進產學研結合,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三)簡政放權,競爭擇優。建立決策、咨詢和具體項目管理工作既相對分開又相互銜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遴選資助優秀創新團隊,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尊重科研規律,賦予科研人員充分的研發創新自主權。
(四)加強監督,突出績效。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加強信息公開,注重關鍵節點目標考核和組織實施效果評估,著力提升科技創新績效。
第五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納入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充分發揮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估監管與動態調整機制、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等加強統籌銜接。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審議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總體任務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專業機構遴選擇優等重大事項。
第七條 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評委)負責對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總體任務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及其任務分解等提出咨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
第八條 科技部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牽頭組織部門,主要職責是會同相關部門和地方開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發需求、總體任務布局及重點專項設置建議;
(三)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編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提出承接重點專項具體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建議,代表聯席會議與專業機構簽署任務委托協議,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重點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提出重點專項優化調整建議;
(六)建立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協調保障機制,推動重點專項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七)組建各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支撐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八)開展科技發展趨勢的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總體任務布局。
第九條 相關部門和地方通過聯席會議機制推動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凝練形成相關領域重大研發需求,提出重點專項設置的相關建議;
(二)參與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
(三)參與重點專項年度與中期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等;
(四)為相關重點專項組織實施提供協調保障支撐,加強對所屬單位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任務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五)做好產業政策、規劃、標準等與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銜接,協調推動重點專項項目成果在行業和地方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第十條 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由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編制參與部門(含地方,以下簡稱專項參與部門)推薦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重點專項的發展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為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提供專業咨詢;
(三)在項目立項的合規性審核環節提出咨詢意見;
(四)參與重點專項年度和中期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等,對重點專項的優化調整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報重點專項概算;
(二)參與編制重點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公示、發布立項通知、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等立項工作;
(四)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年度和中期檢查、驗收、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加強重點專項下設項目間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重點專項的組織實施;
(六)按要求報告重點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接受監督;
(七)負責項目驗收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支撐具體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第十三條 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應強化法人責任,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課題任務須接受項目牽頭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牽頭單位負責。
第三章 重點專項與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科技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牽頭組織征集部門和地方的重大研發需求,根據“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會同相關部門和地方研究提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總體任務布局,經咨評委咨詢評議后,提交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根據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總體任務布局,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和地方凝練形成目標明確的重點專項,并組織編制重點專項實施方案,作為重點專項任務分解、概算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安排、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的基本依據。
實施方案要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規劃部署,聚焦本專項要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共性關鍵技術,全鏈條創新設計,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應用示范等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并明確任務部署的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 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由咨評委咨詢評議,并按照突出重點、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提出啟動建議后,提交聯席會議專題會議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向聯席會議全體會議報告。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重點專項應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重點專項實行目標管理,執行期一般為五年,執行期間可根據需要優化調整。重點專項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的,可延續實施。
需要優化調整或延續實施的重點專項,由科技部、財政部商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經咨評委咨詢評議后報聯席會議專題會議審議,按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擬啟動實施的重點專項,應按規定明確承接具體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并簽訂任務委托協議,由專業機構組織編報重點專項概算,并與財政預算管理要求相銜接。
第十九條 重點專項的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由科技部會同專項參與部門及專業機構編制。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為指南編制提供專業支撐。指南編制工作應充分遵循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細化分解形成重點專項年度項目安排。
項目應相對獨立完整,體量適度,設立可考核可評估的具體指標。指南不得直接或變相限定項目的技術路線和研究方案。對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術路線的申報項目,可以擇優同時支持。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項目遴選方式,主要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對于組織強度要求較高、行業內優勢單位較為集中或典型應用示范區域特征明顯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擇優等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但須對申報單位的資質、與項目相關的研究基礎以及配套資金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經公開征求意見與審核評估后,項目申報指南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公開發布。發布指南時可公布重點專項年度擬立項項目數及相應的總概算。指南編制專家名單、形式審查條件要求等應與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項目采取非公開方式發布指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條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體系,鼓勵地方、行業、企業與中央財政共同出資,組織實施重點專項,建立由出資各方共同管理、協同推進的組織實施模式,支持重點專項項目成果在地方、行業和企業推廣應用、轉化落地。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二十三條 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可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多個單位組成申報團隊聯合申報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議,并明確一家單位作為項目牽頭單位。項目下設課題的,也應同時明確課題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課題)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年齡、工作時間等符合指南要求。項目(課題)負責人及研發骨干人員按相關規定實行限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實行對外開放與合作。境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根據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項目申報;受聘于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研人員,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報一般包括預申報和正式申報兩個環節,并相應開展首輪評審和答辯評審。項目評審專家應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回避制度和輪換機制。鼓勵邀請外籍專家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信息系統提交簡要的預申報書。專業機構受理項目預申報并進行形式審查后,采取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組織開展首輪評審,不要求項目申報團隊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專業機構通過首輪評審擇優遴選出3-4倍于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通知項目牽頭單位通過信息系統填報正式申報書,經形式審查后,以視頻會議等方式組織開展答辯評審。
第二十九條 預申報項目數低于擬立項數量3-4倍的,專業機構可不組織首輪評審,直接通知項目牽頭單位填報正式申報書,經形式審查后進入答辯評審環節。
第三十條 組織答辯評審時,專業機構應要求評審專家提前審閱評審材料,并在評審前就指南內容、評審規則等向評審專家進行說明。
第三十一條 專業機構根據指南要求和答辯評審結果,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安排方案,報科技部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三十二條 科技部對項目立項程序的規范性、擬立項項目與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反饋專業機構。審核工作應以適當方式聽取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專家的咨詢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專業機構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擬立項項目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并依據公示結果發布立項通知,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也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
項目(課題)任務書應以項目申報書和專家評審意見為依據,突出績效管理,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的要求。對于保密項目,專業機構應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四條 專業機構完成立項工作后,應將立項情況報告專項參與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突發、緊急的國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組織相關部門或地方對已設立的重點專項研發任務進行調整,研究提出快速反應項目,采取定向擇優等方式組織實施。涉及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調整的,按程序報批。
第三十六條 專業機構應將形式審查和評審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及時反饋項目牽頭單位,并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按規定受理項目相關申訴意見和建議,開展申訴調查,及時向申訴者反饋處理意見。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等)應根據項目(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應按照一體化組織實施的要求,加強不同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共同完成項目總體目標。
第三十八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牽頭責任,制定本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明確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在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并為各研究任務的順利推進提供支持。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并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第三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項目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條 項目實施中,專業機構應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通過全程跟進、集中匯報、專題調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項目進展和組織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處理項目牽頭單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及時判斷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在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及時向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專業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統籌管理機制,督導相關項目牽頭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加強協調和聯動,按照重點專項實施方案的部署和進度安排,共同完成研發任務。
第四十二條 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應按照科技報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過信息系統向專業機構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四十三條 實行項目中期檢查制度。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專業機構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并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具有明確應用示范目標的項目,專業機構應邀請有關部門和地方共同開展中期檢查工作。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實施中須對以下事項作出必要調整的,應按程序通過信息系統報批:
(一)變更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含課題)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形成意見,或由專業機構直接提出意見,報科技部審核后,由專業機構批復調整;
(二)變更課題參與單位、研發骨干人員、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研究審核批復,并報科技部備案;
(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專業機構可委托項目牽頭單位負責,并做好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應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科技部審核后,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任務書規定其它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撤銷或終止項目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批準后,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專業機構應通過調查核實或后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四十七條 專業機構應對受托管理重點專項下設項目的總體執行情況定期梳理匯總,形成重點專項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進一步完善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通過書面或會議方式向專項參與部門報告,為重點專項管理工作提供支撐。
執行滿6個月以上的重點專項,專業機構在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提交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執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點專項,專業機構在第3年提交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專項參與部門應當加強重點專項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聽取重點專項執行情況報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時研究解決重點專項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協調保障和組織推動,對專業機構進一步完善具體項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事關重點專項總體實施效果的重大項目取得超過預期的重大突破或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科技部、財政部應會同其他專項參與部門及時研究提出優化調整或終止執行重點專項的建議,按程序報批。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五十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專業機構應立即啟動項目驗收工作,要求項目牽頭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驗收準備并通過信息系統提交驗收材料,在此基礎上于6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不得無故逾期。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前組織完成課題驗收。
第五十一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專業機構提出意見報科技部審核后,由專業機構批復執行。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的,專業機構應按照正常進度組織驗收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根據不同項目類型,組織項目驗收專家組,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開展驗收。
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驗收時應有整體設計,強化對一體化實施績效的考核。
第五十三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產業專家等共同組成。驗收專家組構成應充分聽取專項參與部門意見。驗收專家執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按照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或結題三種情況形成驗收結論。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驗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照結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或不配合驗收工作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專業機構應統籌做好項目驗收和財務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專業機構應將項目驗收結論與財務驗收意見一并通知項目牽頭單位,并報科技部備案;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填寫科技報告和成果信息,納入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項目驗收結論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五十八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
第五十九條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專項參與部門應在協調推動項目成果轉移轉化和應用示范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十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一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對重點專項及其項目管理和實施中指南編制、立項、專家選用、項目實施與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并對重點專項總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評價,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科研環境,提高創新績效。
第六十二條 監督評估工作應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制度規定、重點專項實施方案、項目申報指南、任務書、協議、誠信承諾書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和放管服要求確定監督評估對象和重點。接受監督評估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
第六十三條 監督評估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會同其他專項參與部門組織開展,一般應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確當年監督評估的范圍、重點、時間、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復,并注重發揮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專家的作用。涉及項目監督評估的,應主要針對事關重點專項總體實施效果的重大項目。
第六十四條 監督工作應當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線,加強事中、事后和關鍵環節的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具體項目管理工作,不得額外增加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負擔。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科技計劃相關管理部門管理科技計劃的科學性、規范性,科技計劃的實施績效;
(二)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和監督工作的專家,以及支撐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
(五)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第六十五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加大項目立項、驗收、資金安排和專家選用等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處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六十六條 建立監督工作應急響應機制。發現重大項目執行風險、接到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出現項目管理重大爭議事件時,相關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進行調查核實,或責成專業機構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 監督工作應當形成監督結論和意見,及時向相關部門或專業機構反饋。對于需進一步改進完善項目管理或組織實施工作的,應提出明確建議或要求,責成相關專業機構及時核查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六十八條 因發生重大變化須對重點專項進行優化調整的,應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估,與專家咨詢意見一起作為決策參考。
第六十九條 重點專項即將達到或已經達到執行期限時,應責成專業機構對重點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在此基礎上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總體績效評估,對重點專項的目標實現程度、任務布局合理性、組織管理水平、效果與影響等做出全面評價。
第七十條 及時嚴肅處理違規行為,并實行逐級問責和責任倒查。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專業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
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違法、違紀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
第七十一條 建立統一的信息系統,為重點專項及其項目管理和監督評估提供支撐。重點專項的形成、年度與中期管理、動態調整、監督評估,以及項目的立項、資金安排、過程管理、驗收與跟蹤管理等信息,統一納入信息系統,全程留痕,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涉及資金使用、管理等事項,執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管理要求另有規定的重點專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細則。2015年12月6日科技部、財政部頒布的《關于改革過渡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資〔2015〕4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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