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修訂后的《辦法》,一是明確了市投資委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決策的總體原則;二是進一步完善了政府投資項目適用范圍、投資方式、資金投向;三是明確了發改、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等相關部門職責;四是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遵循“六制”原則(即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廉政責任制)。
2、項目決策與計劃編制。一是提出要建立市政府投資項目“三庫”,即項目儲備庫、項目前期推進庫、項目建設庫,并實行動態管理;二是明確“三庫”主要功能及運行機制,每年10月,各行業主管部門從儲備庫篩選項目,報市投資委辦公室會同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研究、比選、完善后,報市投資委審定;三是強調通過“三庫”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并與市財政預算相匹配;四是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主要內容和條件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額、年度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單位及責任人等事項。列入計劃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的項目。
3、項目審批。一是重點強調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審批部門應當使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二是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三是進一步完善了政府投資項目審查流程,對出現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報市投資委決策同意后再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四是提出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報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進行專業評審,統籌實施。
4、項目實施。該章節在原《辦法》中的名稱為“項目管理”,考慮到修訂后的《辦法》需要增加項目代建制及完善項目招標、概算控制等內容,因此將該章節名稱變更為“項目實施”,并重點完善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調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統一進入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開展招標活動,并接受監督,其他列入政府采購管理的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采購;二是明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使用單位組織編制代建方案,與代建單位簽訂政府投資工程代建合同,報市投資委審定后實施。代建單位在項目審批、設計階段,對不超出項目批復內容和投資概算的情況,應充分尊重項目使用單位意見;完成施工圖設計后,使用單位不得干預工程建設過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代建單位負責移交給使用單位。三是完善項目概算管理。經市投資委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因項目推進過程中材料或人工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或調增額度超過5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投資委同意后,重新向市發改委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以內且調增額度在50萬元以內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分管市領導同意后,報市投資委備案。同時,明確提出了概算調整所需提供的附件資料,路徑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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