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現將2021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認定工作
(一)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參照《管理辦法》,做好2021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工作,具體程序包括: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組織申請企業編寫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
2.依據《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以下簡稱《戰新目錄》)明確的范圍,對申請企業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認定領域進行審核(原則上企業技術中心研發的主要產品和服務應屬指導目錄范圍)。在符合《戰新目錄》前提下,對同時符合《綠色產業指導目錄》(發改環資〔2019〕293號)的企業優先予以考慮;
3.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附件1),對申請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初評;
4.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適當形式,擇優推薦符合領域要求、基本條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初評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業技術中心。
(二)每個省、區、市推薦企業技術中心不超過4家。符合下列3類條件之一的省、區、市(附件2),可增加2個推薦名額:
1.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地方;
2.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特色優勢明顯、技術創新能力較強、產業基礎雄厚的地方(國辦發〔2021〕17號);
3.在推動“雙創”政策落地等方面大膽探索、勇于嘗試、成效明顯的區域“雙創”示范基地(國辦發〔2021〕17號)。
原則上,增加名額需用于激勵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地方和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具體到市、區)。
(三)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行文,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及評審情況(附件3)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四)請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數據系統(www.datacidd.cn),填報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并將紙質文件(一式一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2021年評價工作
(一)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組織本地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包括中央管理企業、國務院部門管理企業),做好評價材料的填報工作,并對評價材料和免稅情況表匯總審核確認。編寫評價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工作指南》執行;其中,發生更名或重組的,填寫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附件4),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獨立參與評價。
(二)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11日前,通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信息系統(www.datacidd.cn)填報評價材料電子文件。
附件:1.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
2.符合激勵條件的省、區、市名單
3.認定評審情況報送要求
4.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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