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信部辦公廳《關于組織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21〕90號)、《關于組織推薦2021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21〕88號)要求,現就組織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經信局對照示范平臺、示范基地申報條件(見附件),按照自愿原則從符合條件的省級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中擇優推薦申報。
二、工信部分配我省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推薦名額各6個。對獲得打造大中小企業融通型的(黃石、荊州、荊門、十堰)、科技資源支撐型(武漢、咸寧)、高端人才引領型(襄陽、宜昌)特色載體的開發區,可推薦在本區域(城市)內注冊的1家公共服務平臺(同時具備以上多個條件的區域或城市只能推薦1家公共服務平臺)。上述平臺由省經信廳一并推薦,不計入省級推薦名額;示范基地創業輔導師不再作為申報條件,輔導師名單及相應資質證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三、根據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示范平臺、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已過有效期的示范平臺和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報。
四、請各地經信局于6月1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附件一);《推薦2021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匯總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附件二)和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等紙質件(一式叁份)報送省經信廳中小企業發展處,全部材料電子文檔以光盤形式一并報送。
聯系人:中小企業發展處徐朝暉
電子郵箱:86508693@qq.com
地址:武漢市水果湖東一路7號,省經信廳中小企業處
附件:
一、 示范平臺
1.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報條件
2.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材料清單
3.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4. 推薦2021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
二、示范基地
1. 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報條件
2. 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的材料
3. 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
4. 推薦2021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匯總表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辦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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