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2月2日
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決定》精神,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湖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含用于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等支出方向的資金);省、市級農村低保、五保精準扶貧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省級精準扶貧“五個一批”轉移支付資金等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市級統籌整合用于精準扶貧的資金,按統籌使用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堅持精準使用,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統籌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切實使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四條 市級財政建立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精準扶貧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扶貧投入增長機制。
市級財政依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納入統籌范圍內的中央、省級財政資金,重點圍繞提高貧困人口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即向精準貧困對象個人保障部分傾斜。
市級財政根據當年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扶貧資金,并切實加大投入,資金投入情況納入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內容。
第五條 到人到戶扶貧資金,由市扶貧辦根據上級有關精神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方案商財政部門后,報市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批復后實施。基礎設施建設扶貧資金由各區、鎮、辦事處組織申報,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市扶貧辦根據當年脫貧攻堅任務匯總并商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復后組織實施。
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及國有農(林)場扶貧資金,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與下達
第六條 市扶貧辦應按照國家和省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我市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和抵御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擬定當年扶貧項目任務清單及所需資金規模。市財政根據脫貧攻堅需求擬定統籌整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方案報市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七條 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各有關部門可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于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同時,防止“上進下退”,防止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在少數地方搞“盆景式扶貧”。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創新建立貧困縣資金整合機制實施精準扶貧的意見》(鄂政辦發〔2015〕63號)有關要求,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項目庫建設,落實統籌資金的職責分工及工作機制,規范有序推進統籌使用資金,集中財力支持精準扶貧。
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要加大資金統籌整合力度,各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部門統籌整合資金用于精準扶貧。市扶貧辦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加強項目督辦,確保項目如期竣工。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二)市扶貧部門負責提供扶貧發展方向相關因素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做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匯總掌握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監督檢查等相關情況。
(三)市發展改革、民宗、林業、農管、農業、水務、國土、住建、民政、人社、衛生計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和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及時將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和市扶貧辦。
(四)項目實施單位依法依規使用資金,對項目和數據真實性、資金使用合規性、報賬資料完整性和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精準扶貧規劃和年度資金統籌方案,結合本地實際與扶貧發展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分類建立和完善項目庫,并根據資金情況滾動安排。
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安排計劃,明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等內容,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在收到財政資金撥付文件后30日內上報備查(案)。
第十五條 規范報賬程序,按照“誰用錢、誰負責、誰報賬”的原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市扶貧辦負責報賬工作。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績效評價年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市財政局、市扶貧辦制定。
第十七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擴大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通過報紙媒體、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政策宣傳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開效果。
第十八條 按照“誰申報項目、誰確定項目、誰核實數據、誰使用資金、誰負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原則和統籌使用后的實際支出方向,明晰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管責任,并作為紀檢監察、審計機關依法監督的依據。市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宗、林業、農管、農業、水務、國土、住建、民政、人社、衛生計生、交通運輸等部門要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審計、檢查等工作。
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減少檢查次數,減輕基層負擔,推動形成監管全覆蓋。
第十九條 市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民宗、林業、農管、農業、水務、國土、住建、民政、人社、衛生計生、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潛江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報賬實施細則》等潛江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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