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科技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荊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7月13日
荊門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的建設與管理,集聚創新資源,引導和服務產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健全荊門科技創新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是指依托荊門區域內在行業或技術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和研發實力的骨干企業建設的具有工程技術開發能力的技術創新平臺。應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科研機構組建。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服務于企業研發創新需求,重點開展重大技術研發,積極開展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和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培養,鼓勵開展對外技術服務。企校聯合創新中心設在企業內部,也可以是獨立法人實體。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的備案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校聯合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
組織技術攻關;積極轉化有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組織技術集成
和關聯配套,開發成熟配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產品;自主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二)為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臺,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三)積極參與重要科技成果的引進、熟化、產業化與再創新,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水平。
(四)培養行業、領域的高水平工程技術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研發機構。在荊門市內注冊,屬于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已建立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并正常運行。
(二)有技術依托。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具有3年以上合作經歷或者簽訂了長期穩定的合作協議,組織機構健全和規章制度完善。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研發隊伍。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其
中高校、科研機構的研發人員不少于20%。
(四)有研發條件。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試驗條件。高校、科研機構應為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提供必要的科研、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
(五)有研發投入。企業投入的研發經費,簽約承諾在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成立后的3年內不少于80萬元。
第三章 申報與備案
第六條 荊門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每年組織備案一次。
第七條 申報荊門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需提供以下材料:
1、荊門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備案申報書;
2、現有的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
3、近3年已完成或正在實施的各類科技創新項目清單;
4、近3年取得的各類科技成果證明。包括專利授權證書、成果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技術標準、論文論著等;
5、產學研合作協議和項目合同;
6、近3年研發經費投入的相關財務證明或者成立后3年投入研發經費的承諾書;
7、近3年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環保效益證明。
第八條 申報備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發布新型研發機構備案的申報通知,明確需
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關要求。
(二)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或指南的要求,填寫《荊門市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備案申報書》,連同其他申報材料裝訂成冊,經單位簽章后,報送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中省在荊單位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市科技局。
(三)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簽章后,報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論證。
(五)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經審議通過后進行備案并在市科技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后下達正式備案通知,頒發統一制作的牌匾。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加強對創新中心的管理和績效考核,建立企校聯合創新中心后備庫和動態管理機制,形成“培育一批、備案一批、晉級一批”的梯次結構,促進全市創新中心優勝劣汰、高質量發展。
創新中心批準備案后,其依托單位需填寫《荊門市企校聯合
創新中心建設計劃任務書》,并報市科技局審核備案,作為創新
中心建設年度檢查與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創新中心納入備案管理后,每兩
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重點考核新型研發機構科研條件、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人才聚集和企業孵化等指標。
市科技局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擇優給予財政專項經費獎補和項目支持??己私Y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
果向社會公開??己藶楹细褚陨系膬炏冉o予項目支持??己瞬缓?/p>
格的,限期一年整改;對整改不達標的,取消備案資格。
第十條 創新中心依托單位不存在的,撤銷該創新中心;創新中心依托單位發生變更的,須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一條 創新中心依托單位發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權轉讓、更名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有關變更情況。
第五章 監督機制
第十二條 市紀監委派駐機構負責創新中心評審、備案與績效考評等全過程監督。
第十三條 建立創新中心統計報告制度,定期開展統計調查,按規定向市科技局提交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等。
建立創新中心監督問責機制,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
規定,違背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
理,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