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投資項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產業〔2018〕323號)有關要求,健全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備案規則和程序,解決當前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推動城軌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產能產量監測預警
(一)建立產能產量信息報送制度。對本地區的城軌車輛制造、組裝和牽引、制動、信號系統產能等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已建成、在建、規劃建設的產能規模以及工程建設進度、產品產銷、產能利用率等情況,于每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工業處。
(二)引導企業合理投資。根據城軌車輛市場供需、產能產量情況,加強對本地區的指導、監督,引導企業投資和市場預期,避免盲目投資,使本地區產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完善投資項目監管
(一)明確項目管理監督責任。按照《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發〔2017〕25號),對本地區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依法依規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及時掌握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加強對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二)確保產能利用率在合理區間。嚴格控制本地區城軌車輛新增產能。以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為單位,城軌車輛產能利用率低于80%的地區,不得新增城軌車輛產能。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城軌車輛產能項目,上兩個年度產能利用率應均高于80%。
(三)明確投資項目技術要求。加強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管理。城軌車輛投資項目應包含車體、轉向架的研發、試驗、檢測、制造以及列車網絡控制系統開發等建設內容。牽引系統投資項目應包含牽引變流器、輔助變流器、電機等關鍵總成制造、集成以及研發、試驗、檢測等建設內容。制動系統投資項目應包含制動控制單元、基礎制動等子系統制造、集成以及研發、試驗、檢測等建設內容。信號系統投資項目應包含列車自動監控系統(ATS)、自動防護(ATP)、自動駕駛(ATO)和聯鎖(CI)等子系統研制、集成以及測試驗證等建設內容。
三、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一)優化產業布局結構。各級發展改革委在嚴控新增產能的前提下,積極調整優化產業布局,推動產能向產業基礎扎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聚集,著力構建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產業發展格局。
(二)提升企業競爭實力。城軌裝備制造企業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掌握核心技術,研發先進適用的城軌車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自主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化水平。要加強資本、技術等合作,積極開展兼并重組和戰略協作,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
(三)推進實施城軌裝備認證。省發展改革委將配合有關方面,積極引導城軌裝備制造企業開展認證。在市場準入、推廣應用等環節,加大城軌車輛等裝備認證采信力度,鼓勵優先使用認證產品,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倒逼落后產能退出。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6月29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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