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1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一)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并具有國際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企業2年內(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七)已認定為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1] 2年以上。
(八)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不低于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詳見附件3)。
(一)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2)。
(二)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3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3)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五)依據初評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特派辦、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16年第34號令),經審定,現將第26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全部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通知如下。
一、確認北京精雕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122家企業技術中心、聯合汽車電子有限公司等14家分中心,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具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及分中心資格。
二、在2019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中,7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不合格,25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因自身原因沒有報來評價材料,31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含1家分中心)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上述63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及分中心資格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相應撤銷。
三、對42家所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及分中心予以相應更名,自所在企業更名之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日期為準)起仍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及分中心。
綜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為1540家、分中心為97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請你們將上述情況告知相關企業。
附件: 1. 第26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單.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2019年12月30日
027-870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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